文 | 《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基本概念
合作社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经济组织的理论。
合作社出现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时期,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对小商品生产者和小农经济构成强大威胁,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工人或小生产者自愿联合起来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对合作社思想进行宣传和试验,试图用合作社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欧文等人的试验失败了,但在他们的影响下,工人的合作运动得到了发展。19世纪40年代建立的工人消费合作社,旨在保护工人经济利益,使社员免除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这种合作社很快就在西欧、北欧普及。19世纪50年代起,又出现了合作工厂,合作扩展到生产领域。马克思恩格斯很早就关注到了合作社运动,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进行科学分析,在《法德农民问题》等著作中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理论。此后,列宁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在将小农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大农业的实践中,对社会主义合作社的性质、形式、作用、组织原则、活动方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合作社理论做出了重大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进一步丰富了合作社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表明:第一,合作社生产不是一种起决定作用的独立的生产方式,它直接依赖于一定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只是相对减少了资本家的中间剥削,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劳动群众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真正摆脱对资本家的依赖,极易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劳动群众的经济状况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更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生产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第二,合作社作为工人群众的创造,旨在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合作制与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要实现合作社的进步作用,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依靠全国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合作社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解放的经济组织。第三,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首先要坚持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列宁的合作社理论着重于社会主义合作社建设问题,它强调:第一,在社会主义阶段,只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合作社就是“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的。要通过合作生产,把小农经济吸引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大生产。第二,国家要帮助合作社,提供财政、信贷的便利,给以物质鼓励,普及文化教育。第三,建立合作社要坚持自愿原则,通过说服教育、典型示范的方法,不允许使用行政命令及任何强制手段。
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是关于合作社的唯一科学的和革命的理论,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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