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基本概念
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结构的构想。关于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有过多种不同表述,分别为“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公有”“财产共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总的来说,社会所有制是区别于前资本主义阶段和资本主义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处于共产主义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主要以“公有”为基本特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活资料社会个人占有为基本内涵,区别于“私有”的所有制结构。
人类历史上,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曾经实行过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联邦议会1950年6月26日通过的《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令》规定:“工厂、矿场、交通、运输、贸易、农业、林业、公用事业和其他国营企业,作为全民的财产,由工人集体代表整个社会,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加以管理。”根据这个法令,南斯拉夫生产资料实行社会所有制,并将国营企业改为社会所有制企业。南斯拉夫学者认为,社会所有制不同于国家所有制,也不同于集体所有制和集团所有制,而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社会所有的制度,是比国家所有制更高级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生产资料直接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或由他们选出的工人委员会管理;企业自负盈亏,自下而上协调生产计划,劳动成果由劳动者根据社会利益进行分配;企业有权支配积累基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少同企业收入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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