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观点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及情形梳理

文摘   2024-09-05 11:46   上海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各客户都出现被农民工个人起诉,主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可以理解,农民工作为参与建设工程最小单元的个体,主张工资时将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等全部相对方均列为被告,共同起诉的考虑。

      但,到底何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在此,笔者梳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司法裁判,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及情形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情形梳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案例01】卢某某、李某某等与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某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依前述,吴某未能证明其与吴某某为合作关系,即便吴某某为安装队负责人,也不能以此否定吴某某的农民工身份,故依据相关规定,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吴某欠付吴某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所作判决,有所不妥,本院予以改判。


三)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案例02】赤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内04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承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农业大棚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毕某,且其农业大棚及附属房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其应对拖欠魏某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情形梳理

(一)分包单位拖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案例03】河北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中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企业,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应当对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承担支付责任,华某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对中某公司的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故亦应承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中某公司、华某建设公司支付125162元劳务费及利息,并无不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案例04】陈某、某建筑专业技术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31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陈某本人及其所组织的刷油漆、涂料的务工人员均系农民工,陈某所诉请支付的欠款实际上都是农民工工资。……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装饰工程分包给既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也没有实际组织施工能力的某湘西分公司,应认定为“违法分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被上诉人省*公司第*分公司应因其违法分包行为,直接清偿其所欠款项—陈某诉请的农民工工资。陈某某诉请被上诉人省*公司第*分公司对所欠款项承担直接支付义务,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予以支持。

      某湘西分公司与陈某所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派遣协议》虽然无效,但该分公司确实与陈某建立了分包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将陈某应得款项的一部分,是先支付给某湘西分公司,某湘西分公司再转给陈某。陈某已按照《装饰工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完成施工并经总承包人省*公司*分公司验收合格。陈某本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某湘西分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只是为了及时、更有保证地获得所欠款项,陈某某才转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请求判令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省*公司第*分公司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省*公司第*分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违法分包行为,直接清偿陈某诉请的农民工工资后,有权参照《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在与某湘西分公司进行结算时,扣回其直接清偿陈某诉请的农民工工资,或者向某湘西分公司追偿。


(三)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案例05】钟某与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借用被告某某公司1的资质以某某公司1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并与连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连某除提供人工外还提供机械、辅料,其与东方华宸的结算内容中部分按吨结算,故本院对于被告李某称原告系由连某个人招用的意见采信。原告与李某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也并无法律规定李某需对原告的工资承担支付义务,原告要求李某支付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农民工,因某某公司1允许李某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故应由某某公司1支付工资。

四、由分包单位支付的情形梳理

     《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案例06】陈某与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20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吴某2在涉案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吴某2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依据被告吴某2出具的欠条,确认尚欠付原告78,730元。对于被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被告某某公司1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某某集团3某某公司2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某某公司1追偿。另需要说明的是,如被告某某公司1在行政执行程序中支付了原告欠付的工资,则无需再重复支付,两案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妥善处理。

五、小结

      从前述判例中,可以看到确实存在多个主体均需承担责任的情形,那么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优先级及最终承担的问题?

      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优先级问题主要是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当多个主体同时承担责任时,法院应考虑各自责任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支付责任,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整体所涉的情形无外乎前文所述。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先行清偿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仍有追偿权,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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