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观点 | 合作实施城市更新系列(四):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下)

文摘   2023-08-25 11:19   上海  

作者:袁青 律师 韩春燕 律师 张莹琳 律师 孔瑜 律师 林烽 律师 李文一 律师

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国有参股股东通过加强对章程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法纠正与章程不符的规定和行为,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落实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可以保障参股项目公司的稳健运行和国资利益的实现。本文将继续从合规角度对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公司治理的注意事项做出提示。鉴于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此为下篇。

八、国有企业延伸审计与评估、可研

(一)法律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存在的问题
体而言,我国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探索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题,如资产评估流于形式、第三方验收评估的重点不明和程序不清等难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提示
国有产权转让时的评估、审计、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相关要求应当由公司章程载明。为保障国资退出机制的顺畅性和合规性,建议事先与其他股东沟通释明上述条款的国资监管依据。

九、党组织设置与三重一大

(一)法律概念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及国资委党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明确“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 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进而为党委(党组)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提供依据。
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到治理结构中,落实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内容、规则和程序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将党组织讨论纳入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各级子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但项目公司作为国有参股公司需要分情况考虑:

1.大股东为非国有,小股东为国有情况下,如何兼顾;

2.大股东、小股东均为国有,但分属不同的国资及党建体系,适用哪一方的组织体系,并兼顾双方的需求。

(三)法律提示

根据《市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章程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章程的制定依据中增加《中国共产党章程》,表明公司章程对出资人(股东)、党委(纪委)成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作用,即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公司开展党的活动(如为党组织活动开展提供条件)、建立党工作机构设置(含人员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加以明确规定。

3. 在章程中“董事会”章节前增加“党的委员会”章节。该章节主要内容为公司党委、纪委的人员构成、产生方式以及党委、纪委的职责。

4. 在董事会章节中,增加党委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增加党委讨论前置程序等。

关于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落实在实践操作中的执行问题。

十、公司僵局与退出机制

(一)法律概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存在的问题
公司僵局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下:

1.因股权结构及表决权行使出现问题,使得公司在决策时出现一方坚决支持,另一方强烈反对,公司决策机构无法做出有效决策,进而使得公司决策僵局,导致公司运转失灵;

2.因公司股权转让等特定事项出现,使得内部股东不同意购买股权,也很难找到愿意接手的第三方,导致股东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路径及时退出公司,从而出现公司股权转退僵局;

3.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要启动公司解散清算诉讼,但此时因公司股东矛盾重重且很难化解,导致出现公司经营困难下的公司退出僵局,从而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公司僵局方面,多数企业缺乏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应对的机制,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国企的高度重视。
(三)法律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退出途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以及股权回购等,特别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或者经营情况不佳的情况下,小股东退出的意愿更为强烈。解散事由除法定事由外,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方式进行提前设定解散公司的条件,以达到避免公司僵局的目的。

可以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应对三个角度应对和化解。

1. 事前预防

通过章程事先对表决及重大事项作出特殊约定,往往能够有效化解公司僵局,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组织架构设置、利润分配权、公司解散事由、冲突调解机制等重要问题直接作岀约定,尤其是约定一方股东的退出机制。如此,或可有效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具体方式如下:

(1) 合理设置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设置一般有三种:一是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占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二是股权过于平均,各方股东占比相对均等;三是各方股权过于分散,股东占比均较低且不超过三分之一。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需要经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相对而言,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股权结构更容易因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而产生僵局。而国有参股项目公司往往属于第一种结构,僵局系因为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决议。因此,需要在章程设计时除股东核心关注事项一致决外,合理制定一致决的事项,并将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容更多的放到董事会决议的层面决议,尽可能减少产生僵局的情形。

(2) 设计多元化表决权机制。比如事先约定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表决权数额,以此达到对控股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的目的。也可以约定特定或重大事项必须经包括特定股东在内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防止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3) 构建公司控制权制衡机制。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以及股东表决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的人事结构调整预先合理分配公司的控制权,也可以达到尽量避免公司僵局的目的。比如一方委派的董事占多数的,董事长就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委派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有权提名总经理人选等等。

(4)预设打破僵局的处理机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预先约定,出现某些特定事项或情形下,公司启动特殊的运营管理机制。比如当股东会无法就日常经营事项做出决议的情况下,可升级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权限处理,或者赋予董事长最终的决定权,亦可由特定机构或人员临时成立紧急事务小组,暂时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等事项。

(5)明确股东强制退出路径。通过公司章程事先约定当出现公司僵局,符合条件的一方股东可以要求控股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由国有股东按经备案的股权评估价或事先约定价格孰低者收购合作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公司回购一方股东的股权并进行减资,如此可以使得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的股东实现退出,而公司也得以化解僵局继续经营。

(6) 事先约定公司解散事由。当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有效解决方案之一是解散公司。但是《公司法》180条规定第(一)项赋予了各方股东约定“其他解散事由”的权利。因此,只要各方股东据此事先约定其他较容易达成的解散事由,则后续一旦出现公司僵局,亦可顺利解散公司。

2.事中监管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应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或潜在风险应当尽早妥善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加深。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建设并提高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的能力,设置突发事件临时管理人的制度,减少形成公司僵局的隐患。

3.事后应对

(1) 自行或引入第三方协商解决。当公司已经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前期首先应当尽量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引入第三方的方式协商化解矛盾。比如引导异议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或引入各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管理公司,或股东协商自行清算公司,均可以尽早化解僵局。

(2) 异议股东主张股权回购。若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三个条件中任意一种的,异议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3)申请司法强制解散。如果能够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已经穷尽其他所有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司法强制解散。但是由于公司解散直接导致公司主体人格的消灭,对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还是倾向于维持公司运营,不轻易判决强制解散,所以该方式唯有在迫不得已时方可考虑。

十一、公司治理风险的法律应对策略

综上,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的法律应对策略如下:
(一)建议强化国资监管,优化企业章程
建议参照执行市国资委发布的《国资参股章程指引》规定,将国资监管特殊规定纳入国资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章程中,把规定中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国有股东派出人员的监管、企业党建、企业信息报告、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交易决议机制、对外担保决议机制、对外借款决议机制、关联交易决议机制、董事会表决机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竞业限制机制、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公司解散、董监高的委派权、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董监高义务及禁止行为、回避表决等20项内容均纳入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章程中并严格落实。
(二)加强预防国有与非国有股东冲突风险
在挂牌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中,国有与非国有股东因为价值取向差异导致对经营控制权、分红权的认识差异和争议,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但因股东冲突导致项目公司运营陷入困境是应当避免的。所以,国有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时,对于国资核心关注的重要决策事项应保留权利,如在国有参股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一致决或一票否决权等条款,避免在持股比例较小的情况下,难以影响目标公司决策或被架空管理权。但同时也要避免盲目扩大一致决或一票否决事项的范围,影响项目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效率。
(三)建议加强参控股管理,防止控股不控权、参股不参管
一是加强参控股投资事前管理,通过优选最适合合作对象,确各自的资源、技术和资金实力等要素)的精确匹配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定位,邀请最适合的合作对象来参与产权交易平台竞价交易参与项目。同时,国有股东需要健全对外投资审批决策机制。
二是做好参控股项目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参股投资相关规定,全程做好投后管理,积极参与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的问题。
三是加大参控股投资清理力度,依法合规处理低效无效参控股问题,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梳理无效低效参控股投资项目,通过立章建制,加强进场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依规做好低效无效参控股投资处置,确保低效无效参控股合法退出,从而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意见》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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