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观点 | 合作实施城市更新系列(六):合作开发协议的实务要点(中)

文摘   2023-12-05 12:01   上海  
作者:袁青 律师 韩春燕 律师 张莹琳 律师 孔瑜 律师 林烽 律师 李文一 律师

签署合作开发协议,并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权、责分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目标成本、规划设计、项目招标采购、安全生产、工程目标和质量、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运营、营销等设定明确的控制目标、围绕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手段、控制节点、违约责任等,对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开展尤为重要。

此为《合作开发协议的实务要点》之中篇,将重点对目标成本、规划设计、项目招标采购、安全生产部分的实务要点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注意事项做出提示。

一、目标成本控制

(一)概念解读

1、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是一个项目成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所有成本管理动作的行为准则,不论发生任何事项都应该第一时间与目标成本进行比对,是否在目标成本的范围内。

2、建筑工程概预算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中,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预先计算和确定每项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投资额的文件。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总称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简称建设预算。

建设预算确定的每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其中单位工程的投资额,实质上就是相应工程的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被称为概算造价或预算造价。

(二)法律红线

1、《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监管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企业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三)实务要点

1、一般事项

(1) 建立项目目标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制定目标成本管理计划,对项目目标成本进行分解与控制。

(2)制定项目目标成本控制与目标成本管理制度,设置负责目标成本管理的机构或工作岗位。

(3)按目标成本控制权限和管理程序调整目标成本,对重大设计变更应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宜采用合理优化设计方案等预控措施。

(4)制定成本费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成本费用统计台帐,并报送项目成本费用统计文件。

2、目标成本控制与目标成本管理

(1)宜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执行目标成本预算文件。如上海地区的中心城区项目,基于公共规划调整等因素,容易发生红线外费用、抗疫费用,导致误工、停工等不可控事件,需要提前规划。

(2)应结合项目总进度计划,制定项目目标成本(年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3)应建立目标成本风险分析制度,对分年度逐月编制的单项工程项目目标成本计划应及时进行审查、分析。

3、竣工财务决算

(1)应根据项目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要求,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突破预算,应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因此决算期间,对照的通常更多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文件,而非法律条文。

(2)视具体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可分为单项工程财务决算、阶段性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4、投资(财务)监理

(1)投资(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确定

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适格的专业人员,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投资(财务)监理投标。是否与股东也需要构成回避,合作开发协议中可做相应约定。

(2)编制投资(财务)监理实施方案

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应编制投资(财务)监理实施方案,其实际工作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规划设计管理

(一)概念解读
规划设计阶段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设计单位,而被选定的设计单位需要根据规划目标及建设单位的各项要求做好相应的创造性规划与设计工作,并以设计图纸作为规划与设计成果的载体的过程。

(二)法律红线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将被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等,将被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实务要点

1. 对设计方案中的建设工程项目结构体系、基础造型、平面布置等内容进行成本分析。
2. 实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3. 设计方案优选与施工过程管理还应考虑绿色施工和绿色评价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节材、节水、节能、节地、环境保护。
4. 设置专职风控人员与流程,严格管控外委设计单位的选择。
5. 加强图纸校审力度,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

三、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一)概念解读

招标采购管理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为项目建设周期各环节匹配合适的服务资源,是通过制定制度、搭建流程来规范招采动作的过程。

(二)法律红线

1、《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

(1)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2、《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监管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企业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三)实务要点

1、一般事项
(1)招标采购管理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销售、咨询服务全过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
(2)项目采购宜由具有相应经验的各级项目公司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

(3)建立采购管理责任体系,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明确职责与分工。

(4)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采购时,各方应签订项目采购委托合同。

2、供应商管理

(1)供应商管理职责

成本管理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在招采系统中录入招标项目供应商信息并组织考察,组织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评估,并及时将考察评估资料保存至供应商管理系统中。

(2)供应商库的建立

股东有相关供应商库的,可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约定相关供应商库的选用程序。所有供应商均可以通过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后进入供应商库,成为潜在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均应提供完整信息资料,统一交由成本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由招采部门录入到供应商库,成为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通过招标采购部门组织的资格预审和考察,确定其综合评定等级。未取得综合评定等级的潜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系统中将不能被选做招标项目的入围供应商。

四、安全生产管理

(一)概念解读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法律红线
1、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积极进行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否则,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及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如不具备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面临停业整顿的风险,并且主要责任人将面临撤职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主要负责人和给予撤职处分、罚款(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3、对质量管理重视不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事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国有企业追责规定:根据《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工程承包和建设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实务要点

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防范体系;

2、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单位义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3、全流程把控质量管理;

4、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建设单位项目部建立起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议该机构的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其应具有施工技术经验与安全管理经验,明确承担的责任;

6、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评体系,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监督、控制总分包队伍执行安全规定,履行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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