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观点 |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公民/其他组织的执行清偿顺序区别

文摘   房产   2023-11-10 08:00   上海  

一、问题的提出

在被执行人(债务人)存在多方债权人且资不抵债时,各方债权人会对清偿顺序极其关注,而被执行人为法人,还是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清偿顺序是有区别的,即“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时,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近期笔者处理的多起案件均涉及上述问题,故对前述执行清偿规则和司法判例进行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清偿顺序

(一)被执行人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的

根据2021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如下:

1、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2、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4条规定: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据此,被执行人是法人,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

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

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

5、其他普通债权。

【案例01】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上海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支行主张剩余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受偿的问题。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在支行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后,其普通债权应当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周口中院作为首先查封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债权仍未全部受偿的情况下,支行要求将其剩余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从而进入破产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被执行人是法人,财产资不抵债从而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保与税收债权;

5、普通破产债权;

6、劣后债权。

【案例02】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0)沪0112执**号之一

【法院裁判认为】执行过程中,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告知函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3破**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说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清偿顺序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

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案例03】郑某与昆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恢**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继续执行保险费用属于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当在案款分配中直接发放。

四、小结

基于上述分析,目前对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的执行清偿顺序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务中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其对应的诉讼策略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当被执行人是法人时,作为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尽早对被执行人启动诉讼程序,提交查封手续,尽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争取作为“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在先清偿。
2、当被执行人是法人且资不抵债时,作为查封在后或并未查封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则可以考虑尽快对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在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还未来得及受偿时,进入执转破程序从而与其他债权人获得同一顺序的比例受偿资格。
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作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如为普通债权的,应密切留意被执行人其他债务的处理程序,如有进入执行阶段的,立即向执行法院主张要求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此文感谢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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