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观点 | 合作实施城市更新系列(一):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要求与问题

文摘   2023-06-28 12:35   上海  

作者:袁青 律师 韩春燕 律师 张莹琳 律师 孔瑜 律师 林烽 律师 李文一 律师

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实施开发建设的国有企业工作中心以功能型政策性保障为主,具有令行禁止的垂直性、强制性特征。而在土地二级合作开发阶段以及二级合作开发后期,则具有要与合作开发对方主体协商为主、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横向性、不能强制性直接决定的特征。为实现国有企业国资管理和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以及达成旧改项目建设“好作品”的目标,国有企业亟需在合作开发与参股项目公司方面,建立标准化管控流程,在标准化管控流程基础上制定相应制度,在制度指导下就同类型情况制订标准化范本,以实现城市更新项目开发的可复制、可持续性的有效管理体系。

本系列文章共分四部分、八篇文章,将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要求与问题、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合作开发协议的实务要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角度对合作实施城市更新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为各城市更新项目参与主体提供参考。

一、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

(一)国有参股与控股的定义与管理规定

关于国有参股、控股的定义,最早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所作的定义如下:
国有企业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有资本金,但国有股东不控股的企业。
目前针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交易管理的三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监管条例》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法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均纳入监督管理。但上述法规并未对控股、参股企业进行明确定义,上述法规对国有参股企业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仅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委派股东代表,并由股东代表按照委派机构指示进行履职,以及委派机构提名董监事人选的内容。

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出台过《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对于非中央的国资参股企业的规定甚少,对于参股企业的具体管理也并无明确的参考指引。尚需建立起一套针对参股企业的完善的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依法治产,将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上海市国资委《章程示范条款(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护)》

针对国有参股公司管理的空白,上海市国资委从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章程角度出发,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借鉴企业实践做法,制定了《章程示范条款(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护)》(以下简称“《国资参股章程指引》”)。其目的一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将国资监管特殊规定纳入国有参股公司章程,以减少和避免股东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关于章程部分条款可以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相关案例,借鉴上市公司做法,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防止大股东恶意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控制目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外参股企业的投资数量也日渐增多,参股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资本按照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混”只是形式,而“合”才是关键,如何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则是难点。对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的管理,由于国有股东处于小股东地位以及参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管理难度较大,国有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较高。在此背景下,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参股股权的管理,促进国有参股企业向优向好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国有参股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从中央企业,到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实施,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参股企业。对国有企业参股股权实施有效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新形势下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2019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在管理观念上需要从静态的国有资产管理向动态的国有资本管理转变,首先应当针对性地分析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对策,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以下是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面临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法人治理不完善

分参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规则、席位数量等设立不合理,不科学,存在一股独大、权力制衡缺失的问题。大股东在重大事项上拥有绝对的表决权,部分大股东利用自身在董事会、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优势,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损害参股股东的权益。

参股企业法人治理不完善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股企业大股东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能力,部分大股东的公司治理意识不足,或者职业操守欠缺,存在利用这种绝对优势和便利,做出有利于自身,但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部分参股企业的大股东,存在长期占用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情况。

2、部分参股企业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经营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治理架构形同虚设,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未经充分研究论证,由经理层或者大股东直接做出决定并实施。

(二)对外派人员激励不足
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提名权,主要集中在董事、监事,另有少量的经营班子成员,大部分为兼职席位。在参股企业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对外派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激励不足问题,影响了外派人员履职的积极性,甚至有一定的负激励倾向。
对外派人员激励不足的问题,主要成因如下:
1、外派人员除了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在参股企业处兼任职务,工作量和责任有所增加,却并无与之相关的激励,造成了兼职外派人员的履职积极性欠缺,未能充分发挥建言献策、优化经营的目的。

2、外派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定位不清晰,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向上发展,还是走项目开发经营的专业化道路,需要取决于国有参股企业对自身的发展定位。

(三)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在参股企业中,尤其是偏财务投资性质的企业中,国有企业所持股权比例较低,对参股企业的影响力非常小在获取财务报表、经营数据、履行股东监督管理权利等方面,大股东和参股企业的配合度普遍较低。
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在股权比例较小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无法参与参股企业的决策会议,不能取得重要的经营信息,无法掌握基本的经营情况。

2、股权管理人员在向参股企业索取经营财务信息时,有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存在得到的信息不完整、滞后等问题。

(四)管理范围不全面

由于对参股企业的影响力有限,以及国有企业对股权管理归口部门的考核指标导向问题,可能造成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管理范围,局限于利润分配和财务指标,忽略了参股企业的整体投资价值评判,以及参股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

(五)管理方式过于单一

国有企业作为少数股东,对参股企业进行管理的方式较为单一。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国有企业可用的管控手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国有企业仅有权派出董事、监事,不派驻经营层人员的参股企业,管控手段只有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相应权利,除此之外鲜有渠道和手段;另一类是对于国有企业有权派出董事、监事,并派驻经营管理层人员(如财务总监)的参股企业,国有企业的管控手段则相对丰富,可以较深入介入参股企业的具体经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但即便是第二类参股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对控股公司所能采取的组织管控、财务管控、人力资源管控等多种管控手段,国有企业所能采取的管控手段仍然显得比较单一,防控经营风险的压力相对较大。

三、小结

上述问题和对策,有的属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条款规定的,也有些属于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需要双方约定的重要事项,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合作开发协议来进行约定。考虑到公司章程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需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归口国资委备查管理,如涉及变更流程相对较为复杂;而合作协议则可以更大程度的约定包括目标成本控制、规划设计管理、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管理费用与营销管理、财务费用管理、运营管理等在内的众多商业和实务问题,在股东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只需通过股东方和参股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而无需进行外部审核备案公示。因此我们建议,公司治理的基本事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并保持基本条款的相对稳定性,而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则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协议来进行约定和落实,根据项目的进展也可以由各方及时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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