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体检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解除合法吗?

职场   2024-09-13 12:01   北京  


#01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21年1月14日入职某教育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中心部门高级薪酬绩效专家,双方订立了2021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的劳动合同。


该教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个人行为不当,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被公众平台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未按公司标准流程或未履行应尽义务,引起客户或合作方投诉到工商、行政机关、媒体等渠道的;员工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或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行为。”


2021年10月中旬,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其参加某教育公司组织的年度体检,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为贾某岳父继续体检并将其岳父已做体检项目作废,贾某及其妻子多次投诉体检中心工作人员,被体检中心工作人员以“某教育公司员工体检替检”为题,在“某书”网络平台上曝光,引发多人围观及负面评论。


2021年12月10日,某教育公司向贾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贾某认可其岳父持其本人身份证前往体检中心体检及此后其拨打体检中心电话投诉等事宜,但主张无论谁去体检均为体检中心客户,体检中心的不当做法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认为某教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贾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02

仲裁请求

贾某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00元


#03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贾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04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安排在职员工接受年度体检,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行为仅针对本单位员工,此系一般性常识。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参加体检存在不当,在该行为被发现之后,体检中心停止为其岳父体检系正常处置,贾某与妻子又通过多次拨打体检中心员工电话投诉等行为进一步扩大该不当事件的影响,致使体检中心员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相关文章,对某教育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此外,贾某在本次事件中的相关行为,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某教育公司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解除行为并无不妥,故贾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05

北京仲裁委员会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即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均应自觉遵守。


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有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06

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公司为在职员工安排年度体检,应属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本人的一项福利待遇。本案中的贾某让其岳父代替其参加体检,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贾某在其行为被揭发后不仅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将过错推卸于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导致事件进一步发酵,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最终导致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贾某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一、用人单位在解雇有不诚信等违纪行为的员工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谨慎作出决定,避免非法解除员工的风险。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认识到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员工手册》等,并在其中明确列举诸如不诚信等违纪行为及相关惩罚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列举违纪行为以及惩罚措施应当同时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是列举的行为越多越好,如列举的违纪行为和惩罚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劳动仲裁或法院会认定该约定为无效,进而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违法。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注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尽管本案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缺少这一步骤,这关系到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实践中如江苏地区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求就比较高,该地区较多劳动纠纷案件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少民主程序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败诉。例如(2024)苏02民终2530号、(2023)苏0312民初12985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规章制度缺少民主程序不予采纳,最后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


2、用人单位应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不诚信等违纪行为的证据,并谨慎理性审视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严重,是否达到解除程度。譬如本案中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就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不诚信行为的性质、工作岗位对诚信要求、劳动者不诚信行为情节等因素,判断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严重,是否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标准,做到解除有理有据,减少用人单位在此类劳动案件中的败诉风险。


二、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谨慎签署各类规章制度文件,签署文件前应认真阅读。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诚实履行劳动义务,不得滥用劳动者权利,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骗取利益的行为,都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简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广泛运用。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缔约、诚信履行,这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建造良好健康的劳资关系。


本案例来自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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