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三部门:《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8元、83元、78元、7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715.25元的,增加到3715.2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6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90.5元的,增加到2990.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87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8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36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4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7.4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在我省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规定变革过渡时期,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落到实处;要履职赋能,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指导,确保待遇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要全面进行正确引导讲解,确保当地社会和谐平安,为待遇调整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待遇调整完成情况,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大连: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
近日,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贷款额度上调
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全市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60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持续落实人才、多子女家庭等贷款支持政策,调整后博士研究生家庭最高可享受200万元贷款额度,多子女家庭最高可享受120万元贷款额度。持续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和保障房购房首付款。
二、贷款年利率
目前首套贷款年利率为1-5年2.35%,6-30年2.85%;二套贷款年利率为1-5年2.775%,6-30年3.325%。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年限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且必须是整数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四、首付款比例
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不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不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借款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商品房贷款、房改房贷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房屋价值为房款总额;存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为房屋交易价与中心认定的评估价较低值;自建房贷款,房屋价值为中心认定的评估价。
五、首套房认定
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经核实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多孩家庭(其中至少一名子女未成年)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两个借款人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照持有套数较多的家庭房屋数量确定住房套数。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新借款人应为转公积金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
(5)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以选择先还后贷、顺位抵押、阶段性担保三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七、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要求
提前还款分为部分还款和全部还款。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3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金额不少于5000元。可以选择现金(含签约还款账户、数币钱包)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款方式、现金(含签约还款账户、数币钱包)还款和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款组合方式。已签订《线上渠道转账还款服务协议》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大连公积金网站、大连公积金手机APP、微信服务号、自助设备上自助办理还款,除自助设备外,其他渠道均可缩短贷款期限及变更还款方式。
淄博:81家网点机构试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为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拓宽服务渠道,最大限度地为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的81家网点机构试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困难和疑惑,请与各区县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联系。
目前可办理的业务有:
· 缴存业务(含单位/个人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等)
· 提取业务(含还贷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辞职失业提取、退休提取等)
· 贷款业务(具备贷款资格的银行,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款、冲还贷签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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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账户余额留存标准等政策。
◆ 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调整最高和最低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从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的,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40万元计算;单方正常缴存的,可按25万元计算。
2、统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允许借款人还贷期间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 优化调整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留存标准等政策
1、取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2、取消“职工按月提取还贷时,职工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3、取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取消后,借款人及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的缴存额。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办理时需符合我市现行可提取、转移的相关政策规定。
◆ 调整购房提取时限和开展部分贷款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住房主管部门最早登记的时间为准。
2、开展“市内纯商业合作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时,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在具备数据要素共享的商业合作银行中开展。
◆ 其他调整方面
(一)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二)取消“多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的规定。
(三)取消拆迁安置房房票限制规定,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房票可视作个人购房首付款。
(四)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至1800元/月,改善职工居住水平。
(五)优化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相关业务实施意见。
◆ 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
(一)贷款申请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邯郸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有本地职工同等贷款权利。
(二)贷款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参照《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业务。须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夫妻双方均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等基本条件。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额度计算
异地贷款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本地职工相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1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5。
(四)业务办理
我中心通过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确定贷款资格。异地职工的贷款申请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及时开展贷款程序,审批结果反馈到住建部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异地缴存信息核查不符的,核查结果同时反馈给出具缴存证明的异地公积金中心。
◆ 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
(一)办理对象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职工及配偶。
(二)申请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网上发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申请。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首付款金额。
(四)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与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2、职工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
3、开发企业通过公积金“网上办”系统,线上提交业务申请,上传提取资料。
4、管理部网上自动核验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将该笔提取资金转到申请书指定的账户,不转到职工账户,但告知职工提取成功。5.提取业务办理后,出现购房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开发企业2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将退回的资金,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业务要件
1、职工身份证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
3、《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及承诺书》
(六)业务稽查及违规处理
1、业务系统通过与住建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购房合同撤销信息(线上或线下),逐笔自动比对网签合同是否撤销,合同撤销的,对应的提取资金是否已退回。
2、合同撤销未退回的,管理部通知开发企业,限期2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的资金。
3、合同撤销,拒不按《申请承诺书》退回资金的,住建部门、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包括: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取消其1-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邯郸”平台等。
(七)业务保障
1、中心经与住建部门数据比对,确认合同撤销的,配合开发企业完成直付资金退回。
2、管理中心负责开发企业业务接口的技术研发。
3、开发企业负责录入申请资料,及合同撤销后的资金退回。
开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相关政策。
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阶段性担保方式
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采用房产抵押加阶段性担保方式。阶段性担保可采用“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或“单位法人担保或第三自然人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担保方式
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时,担保方式由现行“房产抵押+第三人保证”,调整为只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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