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集中换发、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职场   2024-11-04 17:02   北京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两部门:2025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集中换发。
◆ 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陕西:关于发布202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哈尔滨:公积金发布最新审批及提取业务。
◆ 东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 石家庄: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 佛山: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01

两部门:2025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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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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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集中换发。


10月30日,北京市召开动员部署会,即日起分阶段、分人群、分批次启动第三代社保卡集中换发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自愿申领或换领第三代社保卡。换发工作分为五个批次,从2024年10月30日到2025年12月31日,分别面向参保在职职工、个人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三类人群开展集中换发。未换发或未启用本市第三代社保卡的持卡人,现持有的第一、二代社保卡功能不受影响,可以继续使用。

◆ 三类人群分五个批次集中换发三代卡

第一批自2024年10月30日起,组织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等5个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开展集中换发。

第二批自2025年2月起,组织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延庆区等4个区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开展集中换发。

第三批自2025年5月起,组织东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密云区等4个区的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开展集中换发。

参保单位选择工资代发银行等3家以内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职工在单位确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其一,申领第三代社保卡。此前西城区、石景山区、怀柔区三个试点区未换发人员可在这一阶段继续办理。

第四批自2025年8月起,组织全市所有个人参保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员等)开展集中换发。

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选择换卡银行代为办理;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对于高校中个别自行参保的学生,或因特殊情况不在校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换卡银行自行办理。对于在校生整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由学校选择3家以内合作银行,统一组织学生申领,学生在学校确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其一,申领第三代社保卡。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换卡银行自行办理。

第五批从2025年10月起,组织全市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中换发。对于网上办理换发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可联系街道或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离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待遇代发行为首次换卡银行开展换发,如后期确有更换银行的需求,可在领取第三代社保卡后自行更换。

2026年1月1日后,本市将进入常态化换发阶段,新参保人群和集中换发阶段未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领第三代社保卡。

◆ 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形式

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三代卡的形式。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京通小程序、“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申领。在职职工须在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开通集体申领后办理。

三代卡自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参保人可通过两种方式领卡,一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卡,根据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到所选择的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第三代社保卡,可在现场启用社会保障功能和激活金融功能。

二是选择“邮寄”领卡,由发卡合作银行提供寄递服务。参保人收到卡后,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可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另外,参保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联系换发银行在制卡完成后上门发放,并同步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

◆ 第三代社保卡持续推进实现“一卡通”

第三代社保卡是一、二代社保卡的升级版,在技术和安全方面做了优化升级,能够实现社会保障、就医结算、交通出行、公园游览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既是一张社保卡,也是一张办事卡、民生卡、就医卡、银行卡。

下一步,本市人社部门将统筹做好全面换发三代卡各项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共建共享,联合相关部门逐步拓展第三代社保卡应用场景,助力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温馨提示:北京市人社局提醒全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申领和使用第三代社保卡过程中谨防诈骗,本市人社部门和各合作银行不会发送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社保卡金融账号和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

如收到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请认真甄别、切勿轻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066反馈,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


03

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伤残津贴


· 津贴增加


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


一级伤残159元、二级伤残149元、三级伤残139元、四级伤残129元。


· 调整后每月领取标准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


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 伤残退休人员增加补贴


202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


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 调整后每月领取标准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


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增加补贴及最低发放标准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04

陕西:关于发布202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人员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现发布我省202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3%,不设上线。


二、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并向技能人才和一线职工倾斜。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监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合理确定本企业2024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05

哈尔滨:公积金发布最新审批及提取业务。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还推出了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


◆ 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正式上线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实现公积金贷款线上申请、自助办理、“不见面”审批。


一、办理条件


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我中心所属管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可通过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提交贷款申请。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按步骤录入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资料,通过支付宝刷脸认证后提交申请。


2.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线上审批,并在指定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


3.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携带贷款所需材料到经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渠道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哈尔滨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 在哈租房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


为进一步方便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租房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业务。


目前,哈市市区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26400元/年;县(市)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9200元/年。多子女家庭提取限额在此基础上上浮50%


根据《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如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委托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即:


委托人在哈市租赁自住住房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委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房产;委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对于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的额度逐月或逐季将其住房公积金划拨至其银行结算账户。


06

东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10月28日起正式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原试行基础上针对性优化部分做法如下:


一、优化提取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六停六”销户提取优化为已发生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停缴六个月及以上且当前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可全额销户提取。


二、拓宽承办银行。办理灵活就业相关业务拓展至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等12家归集银行。


原做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07

石家庄: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为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


二、扩大异地贷款受益群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取消对其户籍地限制。


08

佛山: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购房首付提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四、办理流程


(一)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


(二)提取申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购房首付提取申请。


(三)资金划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五、办理材料


(一)楼盘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承诺书》


(二)提取申请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提取授权承诺书》


4.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只登记配偶姓名的,应提供)


六、相关事项


(一)职工在本市办理购房首付提取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后,一年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四)本通知中“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北京人社、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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