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两部门:2025年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集中换发。
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天津市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伤残津贴
· 津贴增加
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
一级伤残159元、二级伤残149元、三级伤残139元、四级伤残129元。
· 调整后每月领取标准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
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 伤残退休人员增加补贴
202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
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 调整后每月领取标准
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
一级伤残4534元、二级伤残4337元、三级伤残4140元、四级伤残3943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增加补贴及最低发放标准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最低发放标准191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最低发放标准1432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关于发布202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人员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现发布我省202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下线为3%,不设上线。
二、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并向技能人才和一线职工倾斜。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监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合理确定本企业2024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哈尔滨:公积金发布最新审批及提取业务。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还推出了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
◆ 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正式上线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新建商品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实现公积金贷款线上申请、自助办理、“不见面”审批。
一、办理条件
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我中心所属管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可通过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提交贷款申请。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按步骤录入个人贷款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资料,通过支付宝刷脸认证后提交申请。
2.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线上审批,并在指定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果。
3.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携带贷款所需材料到经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三、办理渠道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哈尔滨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 在哈租房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
为进一步方便租房职工提取公积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租房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业务。
目前,哈市市区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26400元/年;县(市)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9200元/年。多子女家庭提取限额在此基础上上浮50%。
根据《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如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委托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即:
委托人在哈市租赁自住住房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委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房产;委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对于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的额度逐月或逐季将其住房公积金划拨至其银行结算账户。
东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10月28日起正式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原试行基础上针对性优化部分做法如下:
一、优化提取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六停六”销户提取优化为已发生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停缴六个月及以上且当前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可全额销户提取。
二、拓宽承办银行。办理灵活就业相关业务拓展至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等12家归集银行。
原做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石家庄: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为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
二、扩大异地贷款受益群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取消对其户籍地限制。
佛山: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购房首付提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四、办理流程
(一)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
(二)提取申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购房首付提取申请。
(三)资金划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五、办理材料
(一)楼盘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2.《承诺书》
(二)提取申请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提取授权承诺书》
4.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只登记配偶姓名的,应提供)
六、相关事项
(一)职工在本市办理购房首付提取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后,一年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四)本通知中“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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