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人社部:举行2024年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并介绍近期重点工作。
一、就业
二、社会保障
三、人才人事
四、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五、便民服务
新电子税局APP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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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大力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协商范围。各地要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以及本地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在县级以下区域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可在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就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县级以上行业性集体协商。
二、明确协商内容。可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的最低技能津贴,明确协商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相关企业落实的要求等。有条件的行业(区域)可根据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的不同类别或本行业(区域)通用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以及各类别、各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三、提高协商质量。要广泛听取行业(区域)内企业意见和技能人才诉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根据技能人才的岗位价值、技能等级、能力要求、劳动条件以及紧缺急需程度等,参照行业(区域)内相应层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合理确定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协商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合同订立、职代会审议、公示报送等环节,确保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四、强化指导落实。各地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的宣传,指导和督促行业(区域)内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合同,确保支付技能人才工资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在行业或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之上,与职工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分工协作,挖掘培育典型,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优化和改进企业薪酬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探索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及时审查集体合同。
各级工会要加强县以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积极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按程序选派职工方协商代表。各级企联、工商联要继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指导所属行业商协会响应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尚未建立行业商协会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各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统筹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推广,并选取2-3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行业(区域)作为重点联系点,直接指导和推动重点联系点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积极研究技能人才分类标准和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考量因素,及时制定和发布技能人才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文本,于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云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11月起,这8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有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一、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二、本次政策有效时间以及其他内容
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日
有效时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其他内容:医院制剂可医保支付: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金额有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8号)文件精神,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合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
10月23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发布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
1、取消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取消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在当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3、推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缴存补贴120元。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大购房和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阶段性扩大购房提取范围。2026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合肥市自住住房的,在本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支持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提高缴存保底余额、缴存时间倍数计算标准。计算贷款可贷额度时账户缴存余额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提高至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内(含1年)、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含2年)的,缴存时间倍数分别由原来的10倍、15倍统一为15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租房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照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缴存人租房实际需求,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签订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签约条件
1.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二)签约对象
缴存人及其配偶。
(三)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关联卡;
4.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①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能够通过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核验房产信息的,免予提供);
②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③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
①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②租金缴纳证明;
③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可办理签约金额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的,须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部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或解除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督导。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推出租房委托提取业务是今年中心惠民实事之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分中心要加强对服务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租房委托提取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加强培训。各分中心、服务部要严格按照《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试行)》审核,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且标准统一。同时,需做好政策培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务精准高效运行。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服务部要广泛宣传中心租房委托提取惠民举措,使缴存人了解掌握租房委托提取惠民政策,尽快体验到新政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公积金政策调整,四种情况被认定为首套购房。
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28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在细则中,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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