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五、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六、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七、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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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加快推进社保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近日,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实现了三地法规文本和立法程序的高度协同,是京津冀协同立法向社会民生领域拓展的重要一步,也是用法治手段保障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的又一重要举措。
◆ 共同编制一卡通应用清单并动态调整
哪些场合能使用一卡通?
《规定》明确,三地共同编制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针对群众使用社保卡的高频场景,重点明确一卡通在人社服务事项、医疗机构、交通线路、旅游景区、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具体应用。为鼓励更多应用创新,《规定》还明确依托京津冀一卡通推动实现更多公共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和社会领域场景集成应用。
例如,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保卡在三地乘坐常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持卡在三地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可以在纳入应用项目清单的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公园等文化和旅游场所入馆借阅、入馆参观、入园游览。此外,明确一卡通应用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
领卡发卡方面,《规定》明确,按照“集约发卡”要求,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国家和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保卡的领域,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码)。本市与天津、河北共同推进京津冀一卡通和京津冀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推动电子社保卡二维码与政务服务码、其他行业码互通互认。
◆ 电子社保卡覆盖京津冀八成以上常住人口
京津冀一卡通立法是纳入三地人大协同立法规划的项目。一卡通涉及面广,覆盖人群多,用卡需求大,关系三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京津冀一卡通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推动京津冀区域政策协同、标准协同、服务协同,在一体化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截至今年8月,京津冀区域社保卡持卡人数已达1.16亿人,基本实现“人手一卡”,领用电子社保卡人数达9293万人,覆盖84.92%的常住人口。
制定京津冀一卡通规定,有利于实现社保卡的部门通、领域通、区域通,在固化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动一卡通服务管理创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不断拓展。
◆ 京津冀已实现25项人社服务“一卡通办”
如今,越来越多的京津冀居民已经享受到一卡通带来的便捷服务。三地已实现25项人社服务事项“一卡通办”、6.4万余家定点医疗机构“一卡通结”、3900多条交通线路“一卡通乘”、193家旅游景区“一卡通游”、23家博物馆“一卡通览”、171家图书馆“一卡通阅”。
长沙:国庆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调整。
一、线下业务办理
2024年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各业务窗口正常办理业务。10月1日(星期二)至10月7日(星期一)各业务窗口停止对外办公和受理业务。
二、线上业务办理
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个人版、开发商版)、微信公众号、“我的长沙”APP以及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将于2024年9月29日17:30后停止办理业务(在线查询类正常使用),2024年10月8日9:00恢复正常使用。
三、商转公业务
2024年9月27日商转公预约正常开展,可预约日期为9月29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0月12日。10月4日不再放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新政,上线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
为进一步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二手房交易贷款的便利性和时效性,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2024年9月27日起,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上线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卖方原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或买方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新贷款)含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解除抵押状态下,办妥产权过户及新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发放新贷款。
主要办理条件(以下条件均须满足):
1、买卖双方已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原贷款与新贷款在同一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承办机构办理,且原贷款、新贷款的抵押权利人相同(原抵押权利人为广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或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可以变更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原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原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无查封、无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4、原贷款未结清且当前无逾期。
5、新贷款金额加上首付款资金之和不能少于原贷款的剩余贷款本息,其中新、旧贷款都有公积金贷款的,新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少于原公积金贷款的剩余贷款本息。同意交易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原贷款的剩余贷款本息,承办银行要求买卖双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按承办银行的规定办理。
6、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淄博:工伤保险待遇三项标准将提高。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淄博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 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 调整标准
一是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
二是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20次调整,调增的三项定期待遇,自2024年1月计算补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目前已发放到位。
湖南: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含实际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业务承揽、外包服务等,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劳务派遣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办规则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职工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职工在我省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应事先在我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省外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省外的劳务派遣职工,不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我省内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省外的劳务派遣职工,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可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
(四)在省外登记设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且实际工作地在我省的劳务派遣职工,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可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申报用工单位名称和登记地、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用工地等信息。申报时,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确认用工单位相关信息(含协议有效期)。
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职工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应如实申报人员用工形式(自有职工或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职工实际工作地等相关信息。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根据劳务派遣职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分类进行核定;劳务派遣单位为自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根据其主要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进行核定。
三、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时,应当将劳务派遣情况及用工单位相关情况在工伤事故备案中载明。申请工伤认定应按规定提交劳动合同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查询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与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一致的,以及劳务派遣职工不是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用工单位受伤的,应当重点核查。
四、待遇审核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经办机构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工伤认定和参保登记等相关信息,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一致的,以及参保登记的用工单位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工单位不一致的,都应当重点核查。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职工参保有效,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已认定工伤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情况存在疑点的,应当全面核查工伤事故的真实性;因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更正,已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应按规定追回。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辅助生殖纳入医保,共8个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纳入,明确待遇政策
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人工授精”和“取精术”2个项目按甲类管理,不设自付比例;其他6个项目按乙类管理,自付比例均设置为10%。8个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具体信息见附件。
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实行单行支付政策。辅助生殖待遇限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限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辅助生殖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职工医保70%、城乡居民医保50%的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政策规定执行。省内异地结算执行上述统一的待遇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实行定点管理,严把技术标准
各地医保、工伤部门对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定点范围,签订管理协议后开展待遇支付。各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医保、工伤经办机构需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辅助生殖待遇的即时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
三、探索多元保障,切实减轻负担
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保障,有效衔接生育关怀类公益慈善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定制化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生殖人群进行多层次保障,共同促进生育健康。
四、强化监督管理,密切跟踪监测
各地医保、工伤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对新纳入协议管理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待遇政策落细落实。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辅助生殖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密切关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强化对辅助生殖项目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等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山东:明年起,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 山东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有关措施
一、明确“两个放宽”
进一步明确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进一步放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
二、设置两个提高3000元的激励措施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在原有支付基础上,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三、进一步明确待遇等待期
自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
四、学生:优化参保和待遇享受政策
自2025年起,新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缴费期内首次在学籍地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可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五、新生儿:完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自2025年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六、低收入困难群体:完善参保缴费工作
对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实行随参随缴随享政策,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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