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云南10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职场   2024-09-23 18:15   北京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 医保个账共济范围扩大至这些近亲属,11省已扩围。
◆ 云南:10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 开封:生育待遇发放方式有变化。
◆ 广西:公积金新通知,将加大对缴存人租房和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 昆明: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 成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 新疆:发布人才引进政策指引。


01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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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地方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保持一致。

规范线上备案告知书,应明确不同类型备案人员备案材料、备案时效、变更时限、补办政策,注明各统筹地区经办服务电话等。对于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均开通就医地服务的,参保地要做好就医地医保区划编码关联,确保参保人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时,均可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地允许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办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已探索视同备案或示范区内免备案的,做好政策解读和基金运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请示报告。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应加强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原则上,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相关政策调整须提前报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强化就医地管理

(一)加强就医地日常审核。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加强日常审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就医地审核扣款情况纳入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明显低于本地就医平均审核扣款率的地区,降低绩效评价得分。

(二)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做好3万元以上跨省住院疑似违规费用的协查工作。参保地确需就医地协查的其他费用,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三)推动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

加快启动省内异地就医实行DRG/DIP付费,可参照就医地的付费方式和标准进行管理,压实就医地医保部门属地管理职责,规范异地患者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先行先试省份要做好实际付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监测,充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规程、优化系统,提高结算清算效率。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跨省异地就医按DRG/DIP付费改革举措。

四、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宣传培训,做到政策平稳落地,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就医。要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问题协同、业务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快提升各级经办业务协同能力。要建立健全每日报错治理机制、系统运维报告机制、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支撑保障作用。各省要加强资金清算调度,强化省级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交互和资金拨付流程。

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测工作

各地要做好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清单上传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省级、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深度挖掘数据,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

六、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

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推动建立高效迅速、衔接流畅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域监管联动,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快速锁定欺诈骗保、违反定点协议的可疑线索,提升精准打击能力。异地就医集中地区的医保部门经费保障应适当向异地就医监管工作倾斜。完善跨省异地就医追回资金退回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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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


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


(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规定。


参保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支持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合理确定跨省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规定做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三、进一步规范就医结算流程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病种待遇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识别。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挂号、就诊和结算环节调取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方便提供相关诊疗和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线上预约挂号时,提前做好异地参保人员身份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识别。属于全国统一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参保地按要求传输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


(三)结算病种代码和名称互认。


参保地要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映射,按照全国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的病种代码实现结算系统准确传输。就医地要及时做好病种代码与病种名称对应工作,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四)分病种单独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后,连同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传输给参保地。


参保地按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尚未开展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应指导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成功后在票据、清单等凭证上显示结算医疗费用类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或自费)。


(五)退费需求妥善处理。


异地参保人员有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在门诊挂号和就诊结算时应主动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流程优化,及时调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结算资格,减少退费情况的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协助为参保人员退费后重新按照门诊慢特病结算;符合参保地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四、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做好参保地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地经办机构需将本地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按全国统一《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及流程告知书(模版)》的要求,聚焦参保群众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地告知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参保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线上查询渠道,聚焦参保人员关注信息,提供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报销明细信息。


(二)强化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引导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要落实管理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加强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规范诊疗行为。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


(三)提高跨省协同响应效率。


各地应明确专人负责跨省业务协同工作,地方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反映的问题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点对点发起问题协同,也可通过省级异地结算联络员进行跨省协调。问题协同地应按要求及时响应,加强沟通,切实提升问题响应效率。


(四)加强门诊慢特病业务全过程监管。


各地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对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过程中,以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等行为将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患者资格认定通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相关患者门诊慢特病待遇。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暂停或取消该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定点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一)扩大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要指导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病病种等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及时准确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


(二)做好扩围病种相关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工作。


各地应做好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工作,并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1)》的要求,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比对和兼容工作,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联调测试,确保12月底前全国统一切换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各省需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报错提示信息,准确描述错误原因,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停机维护期间,需在系统接口中返回停机信息,便于参保人员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病种扩围是今年医疗保障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之一。各省医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不折不扣地完成扩围任务。


(二)注重系统协同。


各省医保部门要强化本省政策、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协同,加强省际间或区域内工作配合,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联络员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在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同时,全力推进省内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全面解读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管理流程,指导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内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做好对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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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医保个账共济范围扩大至这些近亲属,11省已扩围。


2021年,国办印发文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从职工本人,扩大到其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今年1-8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金额超260亿元。近日,国办印发文件,进一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亲属的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其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11个省份已将共济范围扩大。


一、11个省份已将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截至9月14日,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西藏、陕西等11个省份已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一个月时间新增加8个省份。


二、26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共济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26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只要共济人、被共济人在同一省份内参保,无论是否在同一个城市,都可以实现个人账户资金共济。


另外,河南、陕西两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近期已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共济。


三、2024年1-8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2.18亿人次,比1-7月增长0.26亿人次;共济金额262.57亿元,比1-7月增长35.18亿元


共济人次较多的省份包括浙江、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共济金额较大的省份包括浙江、江苏、广东、北京、重庆等。


从共济地域看,同一统筹区(通常是同一个地市)内共济2.05亿人次,共济金额239.98亿元;省内跨统筹区共济1280.31万人次,共济金额22.59亿元。


从共济用途看,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44.97亿元,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10.97亿元,用于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等的个人缴费4.75亿元(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开始)。

04

云南:10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10月1日起,全省将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月标准提高72元,每人每月标准达到1863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10月1日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月标准提高,将惠及约9万人。


近年来,云南省人社部门大力推行“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免登即发”失业保险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为参保失业人员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待遇申领服务。实施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牢参保失业人员生活底线。


05

广西:公积金新通知,将加大对缴存人租房和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 2024开封市生育待遇发放方式最新变化

自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后,参保女职工办理出院结算时只需结算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无须申请即可享受生育津贴。


从10月8日起,开封市支付生育津贴将直接拨付至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无须先拨付至单位再由单位再发放给个人。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请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涉及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提前开通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确保每位享受生育待遇的职工都了解发放方式的变化,并通过支付宝“河南医保→我要办→参保登记服务→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维护”完成个人银行账户的维护,避免因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未开通银行账户功能导致生育待遇无法发放。


◆ 开封市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有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06

广西:公积金新通知,将加大对缴存人租房和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区直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如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二)支持合理租房使用需求。


区直中心缴存人到南宁市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参照区直中心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


无南宁户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


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选择以上一种提取方式,可以按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通过调高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调整年度对应的区直中心公布的月缴存额上限。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住建部门认定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2024年10月1日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07

昆明: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首付资金压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4〕32号),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公积金〔2024〕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压力。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三)可提取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四)提取额度


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


2.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


3.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五)支付方式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六)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已婚的需提供)及购房所需资料至拟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二、相关要求


(一)缴存职工申请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提取用于所购房屋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确认收款入账成功后,方可解除合同备案。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并适时全面推广。


08

成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一、实施时间


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申请渠道


线上办理:“成都住房公积金”APP


线下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直接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划转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划转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09

新疆:发布人才引进政策指引。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近日,《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层面和各地州市人才引进政策


自治区层面,实施“天池英才”引进计划。其中,领军人才专项是全职引进具备突破关键技术、支撑重点产业发展、带动新兴学科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专项是柔性引进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同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优秀工程师等专家人才,每年需在疆服务4个月以上;


青年博士专项是全职引进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的博士和博士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专项是全职引进用人单位迫切需要的能够解决技术难题,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不设具体条件,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有用武之地。


入选后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每年3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工作经费一般连续支持3年。另外,每年还将组织开展引才招聘活动。根据自治区选调招聘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引才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对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文字来源:国家医保局、中国政府网、开封市医疗保障局、云南日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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