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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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账共济范围扩大至这些近亲属,11省已扩围。
2021年,国办印发文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从职工本人,扩大到其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今年1-8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金额超260亿元。近日,国办印发文件,进一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亲属的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其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11个省份已将共济范围扩大。
一、11个省份已将共济范围扩大至近亲属
截至9月14日,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西藏、陕西等11个省份已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一个月时间新增加8个省份。
二、26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共济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26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只要共济人、被共济人在同一省份内参保,无论是否在同一个城市,都可以实现个人账户资金共济。
另外,河南、陕西两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近期已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共济。
三、2024年1-8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2.18亿人次,比1-7月增长0.26亿人次;共济金额262.57亿元,比1-7月增长35.18亿元
共济人次较多的省份包括浙江、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共济金额较大的省份包括浙江、江苏、广东、北京、重庆等。
从共济地域看,同一统筹区(通常是同一个地市)内共济2.05亿人次,共济金额239.98亿元;省内跨统筹区共济1280.31万人次,共济金额22.59亿元。
从共济用途看,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44.97亿元,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10.97亿元,用于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等的个人缴费4.75亿元(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开始)。
云南:10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今年10月1日起,全省将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月标准提高72元,每人每月标准达到1863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10月1日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月标准提高,将惠及约9万人。
近年来,云南省人社部门大力推行“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免登即发”失业保险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为参保失业人员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待遇申领服务。实施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牢参保失业人员生活底线。
广西:公积金新通知,将加大对缴存人租房和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自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后,参保女职工办理出院结算时只需结算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无须申请即可享受生育津贴。
从10月8日起,开封市支付生育津贴将直接拨付至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无须先拨付至单位再由单位再发放给个人。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请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涉及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提前开通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确保每位享受生育待遇的职工都了解发放方式的变化,并通过支付宝“河南医保→我要办→参保登记服务→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维护”完成个人银行账户的维护,避免因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未开通银行账户功能导致生育待遇无法发放。
◆ 开封市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有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广西:公积金新通知,将加大对缴存人租房和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区直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50元。如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
(二)支持合理租房使用需求。
区直中心缴存人到南宁市外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参照区直中心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
无南宁户籍、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提取。
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区直中心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该缴存人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选择以上一种提取方式,可以按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二、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通过调高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调整年度对应的区直中心公布的月缴存额上限。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住建部门认定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昆明: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首付资金压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4〕32号),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公积金〔2024〕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居民首付资金压力。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三)可提取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四)提取额度
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
2.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
3.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五)支付方式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六)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已婚的需提供)及购房所需资料至拟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二、相关要求
(一)缴存职工申请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提取用于所购房屋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确认收款入账成功后,方可解除合同备案。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并适时全面推广。
成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一、实施时间
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申请渠道
线上办理:“成都住房公积金”APP
线下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直接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划转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划转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新疆:发布人才引进政策指引。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近日,《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发布。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层面和各地州市人才引进政策。
自治区层面,实施“天池英才”引进计划。其中,领军人才专项是全职引进具备突破关键技术、支撑重点产业发展、带动新兴学科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专项是柔性引进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同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优秀工程师等专家人才,每年需在疆服务4个月以上;
青年博士专项是全职引进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的博士和博士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专项是全职引进用人单位迫切需要的能够解决技术难题,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不设具体条件,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有用武之地。
入选后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每年3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工作经费一般连续支持3年。另外,每年还将组织开展引才招聘活动。根据自治区选调招聘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引才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对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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