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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TL
PTA
专利权期限补偿
此前,我们为大家梳理总结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相关制度,参见《新规落地:中国专利权期限补偿(PTA),你了解吗?》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为申请人提供一些实际操作建议。
Case Study
案 例
PTA
假设某一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日:以中国局作为受理局提交PCT申请,PCT申请日为2005.12.26。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6.12.22。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提交申请同时要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07.05.30。
授权公告日:2010.08.25。
最早优先权日:2004.12.31。
无合理延迟天数和申请人原因延迟天数。
公式1,按照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计算:专利权补偿期限=授权公告日–专利申请日=2010.08.25-2006.12.22=3年8月3天<4年,不符合专利权补偿期限的条件。
公式2,按照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计算:专利权补偿期限=授权公告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3年)–合理延迟天数–申请人原因延迟天数=2010.08.25-(2007.05.30+3年)=87天
取较小值,则该案例不符合专利权补偿期限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属于以中国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属于国际申请,按照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2006.12.22)作为公式中的专利申请日,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权补偿期限的条件。如果本案直接向中国提交申请,以发明专利申请日(2005.12.26)作为公式1中的专利申请日,则专利权补偿期限=授权公告日–(专利申请日+4年)–合理延迟天数–申请人原因延迟天数=2010.08.25-(2005.12.26+4年)=242天,取较小值后,补偿天数应为87天。
注:本案例仅供探讨交流所用,实际专利权补偿期限以CNIPA审查确定和公布的期限为准。
Our Suggestion
实际操作建议
PTA
规划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时机
在中国,第一次审查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
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更长的专利权补偿期限,可以考虑在不请求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尽量晚答复,例如答复期限截止日前1-2天内提交答复,一方面避免了因请求延长答复期限导致的申请人原因的延迟天数,另一方面在尽量晚的时机提交答复,可以延长专利审查的时间,更晚获得授权。
利用电话会晤和主动修改,避免复审程序导致的合理延迟
在第一次专利审查通知书中,通常会留有审查员的联系方式,可以积极与审查员沟通,合理利用电话会晤和主动修改,使得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获得授权,而无需通过复审程序,从而减少复审程序导致的合理延迟。
合理安排实质审查请求的时机
由于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计算公式为:PTA =授权公告日–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合理延迟的天数–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可以看出,如果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年,则无论按照自发明申请日起满4年计算,还是按照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计算,计算获得的专利权补偿期限相同。因此,可以合理安排实质审查请求的时机,尽量避免在公布日后要求实质审查,减少因实质请求时机较晚导致的实质申请请求之日的延后。
对于在公布日前要求实质审查的情况,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作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可以利用提前公开的制度,在发明专利申请满1年的时机要求提前公布发明专利申请。
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8月06日发布了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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