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林小靓 陆嘉琪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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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有关援引加入的规定。
援引,即引用;加入,即增加。
援引加入本质上是一种引用在先申请,增加新申请内容,弥补新申请缺陷,且不改变申请日的一种救济措施。相较于改法前为了保留援引加入项目,申请人不得不被迫放弃原有申请日,新细则的修改使这一令人扼腕的时代得以翻开新的篇章。那么新的法律法规具体涉及到哪些变化呢?下面就让小编通过问答形式带您一探究竟。
援引加入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必须主张优先权!
在没有在先申请文本支持的先决条件下,就没有可以对应加入或修改的内容,因此未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是不适用援引程序的。
援引加入程序对主张的
优先权有什么要求?
援引加入条款与优先权救济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援引加入程序所依据的优先权,不得是超期恢复、增加或改正的优先权。
另外,援引加入对优先权的国别没有限定,无论主张的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都可适用援引加入程序。
援引加入程序适用于
哪些类型的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适用;
外观设计申请 不适用
分案申请 不适用。
援引加入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形?
(1)缺少项目。即缺少权利要求书文件、说明书文件。
(2)缺少部分内容。即申请文件包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但其内容有部分遗漏。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说明书附图本身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如果附图有缺失,则以缺少部分内容而不是缺少项目来进行补交。
(3)错误提交了项目。即递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但其内容错误。
(4)错误提交了部分内容。即递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但其内容有部分错误。
援引加入程序需要缴纳额外费用?
援引加入程序本身无需向国知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
但是,补交的申请文件若引起了额外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补缴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相应的官费。
如何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
确保提出援引加入申明?
(1)普通国家申请
对于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请求书(110101表(发明)、120101表(实用新型))包含了“援引加入声明”一栏,默认已提出援引加入,无需人工勾选。官方这一贴心的举动适用于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并未意识到后续需要援引加入程序的情况,这是一种对未知的保障。
(2)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请求书(150101表(发明)、150102表(实用新型))包含了“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一栏,但必须进行人工勾选。适用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请求了援引加入,并清楚意识到后续需要通过援引加入程序为该申请保驾护航。
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中,
如何确定该申请已经在
国际阶段请求了援引加入?
(1)在国际阶段包含援引加入的国际申请,最新的国际公开文本扉页 A1的最后“Published”部分将标注如下信息:
参考翻译如下:
已公布:
—附国际检索报告(Art.21(3))
—附关于援引缺失部分和/或项目的信息(Rule 20.6)
(2)在国际阶段包含援引加入的国际申请,国际公布文本中涉及援引加入的申请文件每一页底部将标注如下信息:
参考翻译如下:
援引加入页(RULE 20.6)
哪些情况下审查员会
主动要求补交文件?
受理程序中发现已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时,专利局会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
援引加入补交文件的时限?
(1)由申请人主动发起: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2)由国知局发起:按官方通知指定期限。
援引加入补交手续具体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 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
(1)写明与请求书中一致的在先申请号
(2)说明补交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副本是外文的,需指明其在中译文中的位置)
■ 补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译文中)
■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需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完整版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译文。
这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即便援引加入所涉及的仅仅是部分内容,也必须提供完整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译文。
(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且已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及申请日的,视为已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援引加入补交文件
不符合规定会怎么处理?
(1)形式问题: 审查员会下发《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补正后,文件形式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援引加入视为未提出;
(2) 申请文件内容问题:补正后补交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或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一致的,甚至超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符合其他要求的,审查员将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
援引加入修改有什么意义?
(1)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援引加入给了专利申请失误以弥补的机会,也提供了重新确立专利申请日的可能性;
(2)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来说,援引加入的规定对于申请文件准备不充分也起到缓冲作用,比如当文本涵盖了多国申请,译文准备时间紧急、提交文本时失误造成错漏等情况;
(3)从国家专利法律法规制定来看,本次援引加入的修改不再对弥补部分持保留态度,法律法规制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援引加入有什么风险?
(1)援引加入声明无法撤回,即如果援引加入不成立,势必要重新确定申请日,无法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2)在初审阶段仅为形式性的审查,在实审阶段尚有进一步针对申请文件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审查,若不符合规定的,亦有可能重新确认申请日,申请人也不能轻易忽视此类情况。
(3)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递交通过电子形式DAS码来完成,由于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基本是见不到优先权文件的,如援引加入提交的优先权文件的译文存在问题,补交的申请内容被审查员认定并不包含在在先申请中,则申请极有可能会被重新确立申请日,而导致优先权权利的丧失。
(4)“援引加入”所导致的延迟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会影响后续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
涉及的法条法规的归类
实施细则R45,新增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援引加入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7,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申请
相关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6,新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申请文件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5.3,修改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关于援引加入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 2.3.3,新增根据实施细则R45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的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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