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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合议组都可以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无效程序中,若专利权人未提交反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提交公 知 常 识 性 证 据;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限之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可以提交公 知 常 识 性 证 据。在上述情形下,由于引入或提交的证据只能是公 知 常 识 性 证 据,所以公 知 常 识 性 证 据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没有给“公知常识性证据”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仅给出了三个类型的示例:技术辞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那么,教材属于教科书吗?教材是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相信不少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应当回归本源,要看其记载的内容是否为公知常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提出,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应该以确凿无疑为标准。这个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如何证明“确凿无疑”又成为一个问题。笔者尝试从“公知常识”的本义出发,提出两条可能更容易操作的认定公知常识的标准,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普遍知晓(公知)和普遍认可(常识),并基于该标准分析什么样的高校教材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高校教材包括国家统编教材、省级教材、校编教材和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国家统编教材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省级教材由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校编教材由高校自身审核,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国家统编教材和省级教材主要是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力量强,审核级别高,审核专家的代表性强,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使用,因而其知晓度和认可度高,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接受度应该比较高。校编教材和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内容看,如果教材内容是经典学科知识,如《基础有机化学》、《普通物理》等教材的内容都是早已普遍知晓和普遍认可的,那么它们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2) 从使用者看,如果教材供专科生、本科生使用,由于他们主要还是学习经典学科知识,这样的教材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可接受度较高;
(3)从使用范围和时间看,如果教材被多所学校采用,使用时间长(可从出版时间、印刷次数和数量判断),那么可证明其知晓度和认可度高,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一些反映学科前沿的书籍在出版说明或内容简介部分声明其可供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作为教材使用、参考或阅读等,它们也可视为教材(教学参考或辅助材料)。例如,有些专著汇集了学术期刊或发明专利的研究成果,供学生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动态。学术期刊报告的研究成果存在不能重现的情况,发明专利文件可能记载未经验证的内容,这些新知识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因而还不能视为公知常识,这样的专著也不宜认定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认定《肿瘤研究前沿》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虽然其在内容简介部分记载了“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因为该书旨在介绍世界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而不是讲述肿瘤研究领域一般性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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