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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授权之后且专利权未处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状态。
优选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专利权人应依照《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节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待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后,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实施减缴。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公告;经审查不符合相关情形的,不予公告。开放许可的性质属于公共服务,不可复议/诉讼。
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电话咨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年费减免属于行政审批,可以复议/诉讼[4]。
根据《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要求: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5]。
关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可参考《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2022年10月),其中提到了5种估算方法:
1)参考该专利已自行实施产生的收益;
2)参考该专利已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3)参考同行业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4)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
5)资产评估方法。
专利权人可根据实际应用场景来从以上5种估算方法中选择一种合适的估算方法。针对已自行实施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优先参考该专利产品收益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针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优先参考该专利已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针对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可参考同行业专利许可统计数据,也可参考国际一般许可费率对开放许可使用费进行估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3]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3/12/art_3344_190938.html 今年将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4]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6/art_75_189691.html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5] 《专利审查指南》(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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