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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下文简称“《专利法2020》”)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下文简称“《实施细则2023》”)和《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文简称“《指南2023》”)的正式出台,在《专利法2020》体系下,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以下简称“海牙指定CN申请”)有了相关规定。今天小专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实施细则2023》第十二章与《指南2023》第六部分是关于海牙指定CN申请的专章规定。以下仅从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以下简称“CN外观申请”)与海牙指定CN申请的几个主要差异点展开:
BRIEF SPECIFICATION
关于简要说明
《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一条规定: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可见,CN外观申请必须有简要说明,并且简要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1)-4)所列的4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5)说明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如有);
针对特殊的多项外观合案申请和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还必需增加一些内容:
——对于多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则简要说明还需要包括: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则简要说明还需要包括:说明请求保护的部分,但是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则简要说明可以不包括说明请求保护的部分。
针对海牙指定CN的外观申请,根据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 协定》(1999年文本)声明事项中的第一条规定,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 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第5 条第(2)款(b)项(ii)目的规定声明,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获得申请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申请必须包括描述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特点的简要说明。
因此,对于海牙指定CN的外观申请而言,和CN申请一样,简要说明也是在国际申请日就必须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针对海牙指定CN申请如何能满足中国专利局对于简要说明的要求呢?
《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此外,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可适用《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则简要说明可以不包括说明请求保护的部分。
从上述规定以及目前的实践经验可见,与CN申请相比,对于海牙指定CN申请这位新成员来说,在简要说明的具体要求上有所松动——
1)具有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就视为提交了简要说明;
2)CN申请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所要求的另外3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产品名称、产品用途和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海牙指定CN申请来说已不再必须。
但是,需要切记——“设计要点”仍然必不可少。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关于分案时机
对于CN外观申请——
《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下内容由小专根据《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整理归纳,如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最迟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海牙指定CN申请——
《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因此,如果海牙指定CN申请中包括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预见到这些外观设计明显不符合《专利法2020》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且申请人希望缩短海牙指定CN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申请进程,可利用上述规定,对海牙指定CN申请的外观设计,删除其中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针对被删除的外观设计主动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而不必等国知局发出驳回通知(依据《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b)项的规定声明,国知局通知国际局驳回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申请的期限为12个月)后再提交。
如果后续收到涉及分案的审查意见,则根据《指南2023》第六部分第二章5.6规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反过来说,如果申请人希望尽量延迟分案的时间,对于海牙指定CN申请这位新成员,相比CN外观申请这位成员,主动分案的期限似乎就没有那么友好——最迟只能在国际公布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但是如果应审查意见进行分案,则最迟可以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小专还总结了其他差异点供大家参考:
注1: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既没有用附件五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也没有在国际申请正式表格(DM/1 表)第13 栏中指明DAS 代码。
延伸思考——海牙指定CN申请、CN申请、海牙指定CN申请的分案申请,这三者对于阴影线的要求也不同,有兴趣请私聊小专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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