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美国专利PTA计算

文摘   2024-11-06 09: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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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和《专利审查指南(2023)》框架下,中国专利PTA正式拉开帷幕,小专在网站上也发表了相关文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关于审查程序中的不合理延迟》。


昨天小专带大家模拟了一把中国专利PTA的计算,今天,小专再来带大家一起来看看美国专利PTA如何计算吧~



小专之前在《专利小知识:如何计算美国专利保护期》《美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读PART III:专利期限调整(PTA)》初步讨论过计算美国专利PTA的大致规则,先请大家看一下《美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读PART III:专利期限调整(PTA)》里的这张图:


下面以美国专利申请No. 14/391,643申请人对于PTA计算的申诉(本案申请人对于专利局作出的对于本案PTA计算为741天的决定不服,认为应该是745天)为例展开,以“数字”展现具体如何计算。

1

A类延迟  

本案是PCT进入美国的案件,主要争议集中在A类延迟究竟是424天还是428天——相差为4天。


A类延迟可总结为——14个月-4个月-4个月-4个月,如《美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读PART III:专利期限调整(PTA)》所述如下:


(1)USPTO在专利申请日或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14个月后发出首次审查阶段通知或授权通知;


(2)USPTO在收到申请人针对通知的答复后或专利审判及申诉委员会(PTAB)接受申诉之日起4个月后发出相应通知;


(3)USPTO在PTAB做出决定或联邦法院裁定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4个月后发出相应通知;和


(4)USPTO在申请人缴纳授权费用之日起4个月后公告授权专利。

 

本案仅涉及上述(1),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在计算“发出首次审查阶段通知或授权通知”这个端点日期认定错误,认为专利局用的是第一次通知书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即RR进入PAIR的日期,即2017年2月6日,这是错误的,而应该使用发文日,即2017年2月10日。


专利局对此的回应是,这个端点日期无误,使用的就是发文日2017年2月10日。误差可能发生在另一个端点的计算,即上述(1)中“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的确定。

 

这个日期并非绝对指字面意义上所理解的PCT进入美国的日期(本案为2014年10月9日):

而是由MPEP § 1893.01所定义的国家阶段的“开始(commencement)”日期,根据35 U.S.C. 371 的(a)和(f)的规定,在满足相关费用和文件的条件下,这个日期是指该PCT申请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到日期,除非申请人明确提出提前处理


      在本案中,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时没有勾选“要求提前处理”

因此本案的上述(1)中“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为该PCT申请优先权日起30个月到日期,即2024年10月11日,正好是周六且2014年10月13日也是假期,因此“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就落在2014年10月14日。


从2014年10月14日起算14个月到期(2015年12月14日)后一天(2015年12月15日)到第一次审查意见(RR)的发文日2017年2月10日历时424天,表示的是在满14个月的第二天起历经多少天等待终于获得了审查意见。


因此,本案A类延迟——424天

2


B类延迟  

“B类延迟”为美国专利法35 U.S.C.§154(b)(1)(B)中规定的因自专利申请日或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之日起3年未授权所致延迟。B类延迟为自上述期限后的次日起算,直至USPTO做出相应行动为止的天数。但是不包括如下期限:


(1)继续审查(即RCE)程序所致延迟;


(2)干扰(interference)或溯源(derivation)程序、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实施或PTAB做出决定或联邦法院做出裁定所致延迟;和


(3)应申请人要求所致延迟,但美国专利法35 U.S.C.§154(b)(3)(C)中所允许的程序除外。


如讨论A类延迟时所述,本案中“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为2014年10月14日、且本案授权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历时1513天。


三年历时:2014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4日,1097天。


本案提过继续审查(即RCE),继续审查(即RCE)程序所致延迟计算时间为提出RCE的日期(2018年5月23日)到收到授权通知书(2018年7月26日)的历时为65天。


本案无其他B类延迟。


因此,本案B类延迟——1513-1097-65=351天。

3


C类延迟和延迟重叠  

本案均为0。

4


申请人所致延迟  

1)2017年10月23日针对2017年7月19日的非最终(Non-Final)审查意见提交答复和修改


2017年7月19日发出的非最终(Non-Final)审查意见中指定回复期限为3个月,并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说明:如果迟于本通知书发文日3个月后收到答复,则会减少PTA的天数。


因此,2017年7月19日起三个月2017年10月19日到期后一天(2015年10月20日)到2017年10月23日历时4天。

 

2)2018年5月23日针对2018年1月23日的最终(Final)审查意见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


与1)情况类似,通知书中说明:迟于本通知书发文日3个月后收到答复,则会减少PTA的天数。


因此,2018年1月23日起三个月2018年4月23日到期后一天(2018年4月24日)到2018年5月23日历时30天。

 

因此,本案申请人所致延迟——4+30=34天。

5


总数计算  

综上1-4,本案PTA计算为——424+351+0-0-34=741天。

本案可谓非常典型的计算PTA的案例,其中涉及申请人常见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否请求提前处理可能影响后续PTA的计算)、三年期、申请人耽误的期限等的实际计算,希望能给各创新主体一些启示与帮助。

 

以上是小专分享的关于美国专利PTA计算的相关内容。有其他任何问题都可随时联系小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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