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小区排污不达标,谁来担责?

文摘   社会   2024-11-20 17:56   广东  
(图源网络)
基 本 案 情

花都区某住宅小区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配套建有污染物处理设施。2017年1月,环保部门针对小区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的意见》,认为建设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由于项目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尚未建成,同意开发商将小区部分住宅楼先行交付使用,但开发商要确保业主入住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量达到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要求,并依规按时办理项目的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此后,开发商陆续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

2019年8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监测结果显示,该小区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指标排放浓度分别为133㎎/L和109㎎/L,总磷指标排放浓度分别为3.75㎎/L和3.45㎎/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调查询问中,开发商确认污染物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故障后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遂对该开发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0万元。该案经复议维持决定后,开发商仍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案中,因项目配套设施小学、幼儿园尚未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虽然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开发商先行交付部分住宅给业主使用,但开发商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在交付部分住宅后仍应负有保证小区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任和义,环保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的《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的意见》对此亦予以明确。


简言之,涉案小区仅有部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建设项目环保责任主体并未转移。开发商配套建设的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导致业主生活用水经该水处理设施后并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道,而是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开发商应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发商列为处罚对象,在查明涉案小区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70万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并无不当。广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

裁判要旨


房地产开发商要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和义务。虽然环保部门作出批复同意开发商先行交付小区的部分住宅给业主使用,但小区环保设施尚未通过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建设项目的环境责任主体仍是开发商。因开发商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业主所在小区污水超标排放,开发商是违法排污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典型案例,对于开发商先行交付住宅未落实环保责任,应认定开发商为行政处罚对象予以明确。建设项目主体尽管已配套建设相关污染物处理设施,但由于该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水污染物超限值排放,属于典型的因环保意识薄弱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生态环保部门也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涉企环保普法及巡查工作,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形成维护“绿水青山”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供稿:钟燕秋、黄丽丽、邓慧筠
制作:莫梯婷
责编:陈   玲

审核:关   维


往期推荐





结果出炉!4600个参赛案例中脱颖而出


收官!广州11个区全覆盖

5万人观看!广铁中院做客《广东“民声热线”》访谈室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司法便民、普法宣传官方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