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的土地
文摘
社会
2024-10-31 20:06
广东
2003年4月7日,江门市某公司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并约定建设项目两年内峻工。
因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国土部门于2007年对涉案宗地进行首次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应的土地闲置费,并要求公司一年内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开发建设,但该公司至2022年8月起诉前仍未对涉案宗地进行开发建设。2020年6月24日,涉案宗地的规划用途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因涉案宗地再次闲置,2021年11月24日,国土部门向公司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2022年2月15日,国土部门向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无偿收回涉案闲置土地使用权。公司不服该收地决定,经提起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另查明,公司通过出让取得涉案16宗地,计划整体建设ATP环保生态肥加工生产项目,规划建筑规模81965平方米,总投资额预算约为2亿元。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实地勘查,现场大部分地块为空地,个别地块建有桩基或框架,另搭建有钢结构大棚1个,用于出租给他人堆放沙石。
(勘查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闲置认定决定是收回土地决定的前提条件,对收回土地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法院根据在案相关证据,对闲置认定决定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进行基础性审查。关于涉案宗地是否属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问题,公司至应完成全部厂房建设之日止,除1宗地已建有建筑物外,其余宗地大部分为空地,个别宗地建有少量桩基或框架,明显不符合动工开发的建设要求,亦不符合其自身承诺的建设要求,土地闲置远远超过两年。因此,国土部门认定涉案宗地属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关于涉案宗地是否属于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问题,虽然涉案宗地在2018年8月21日前未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涉案宗地的土地规划用途并未调整,仍为工业用地,并不影响其正常开发建设。并且,公司并未能提供其不能申请报建或施工建设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部门曾发函要求其停止建设。公司于2008年经首次闲置土地处置后,应当知悉再次闲置土地的法律后果,但仍未按方案动工开发建设。因此,国土部门认定涉案宗地属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规定动工开发日期已满两年,且属于企业自身原因所致,行政机关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即使其后出现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状态继续,政府原因亦不能构成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阻却事由。
本案属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行政案件。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节约用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让“沉睡”的土地焕发新生机,释放新动能。本案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坚持服务大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