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发生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文摘
社会
2024-11-07 18:20
广东
2023年9月26日,赵先生(化名)在前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与新公司约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入职。
10月12日,赵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大兴前往西安咸阳。在飞机落地下客过程中,航空公司员工拿放行李不慎砸到赵先生左脚背。次日,赵先生至医院检查,医生嘱托支具固定两周,避免负重,同时出具休假证明书建议全休两周。10月25日,赵先生到医院复诊,医院再次出具休假证明书建议全休两周。两次就诊产生的医疗费合计232元。
后赵先生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其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案经一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医疗费,航空公司予以确认,法院也予以支持。关于赵先生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包含直接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赵先生在约定入职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遵医嘱休息养伤四周并无过错。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赵先生不受违约侵害,如期入职该公司并获得工资报酬,实现这一财产权益是极有可能的,这部分可预见的财产权益属于赵先生的间接损失,航空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误工费损失的计算,赵先生在两段工作的交接间隙期间遭受意外而停工休养四周,这一段期间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以付出劳动为前提,考虑到赵先生遵医嘱养伤四周并尚未到新入职公司任职,故酌定以其过去三年月平均收入58817元的50%计算,确定为29408.5元,航空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承担违约造成赵先生误工费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赵先生医疗费232元,并向其支付误工费损失29408.5元。
承运人过失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属于严重违约,无固定收入受害人养伤期间应酌定误工赔偿。客运合同违约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无法举证其收入情况的,养伤期间能否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酌定给予停工损失赔偿,存在一定争议。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违约与侵权的双重后果,在同等证据条件下,旅客选择违约或侵权的不同诉讼维权路径,其所能实现的权益救济不应有重大差异。本案分析了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实现可能性,酌定给予受伤旅客在无固定收入期间一定的误工赔偿,体现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