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无法落实,征收补偿决定可依法撤销!法院判决来了

文摘   2024-10-26 17:02   四川  





//编者按





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围绕着补偿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展开。


本案中的李某、贾某不满南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为补偿金额未能充分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补偿安置缺乏未落实到位,且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方式是否合理,以及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如何维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李某、贾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某区某路,房屋结构为混合住宅,面积为1104.29平方米,同时还包括2577.96平方米的办公房2019年,某区政府启动了某村旧区改造项目,并将李某、贾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政府为此制定了补偿方案,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补偿。




根据补偿决定,政府将为李某、贾某提供位于本项目1号楼的安置房,总面积为4068.95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及办公用房。与此同时,政府为其提供了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并一次性支付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共计1060488元。然而,李某、贾某认为,政府提供的安置方案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办公用房的安置上缺乏具体落实。同时,他们还对补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房屋被严重低估,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征收程序合法。法院查明,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公布了补偿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对于李某、贾某提出的补偿金额争议,法院认为,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是合法选定的,评估结果公平合理,且在补偿方案中对办公房和住宅的补偿已作了明确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贾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补偿方案中的产权调换安置不具可操作性,尤其在办公房的安置上,政府并未提供明确的房屋位置和面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某区政府提供的1号楼无法完全安置李某、贾某的办公用房,并且在已建成的1号楼中也未安排办公用房的规划。法院指出,即使政府提出通过期房安置的方案,也未能完全符合36个月的安置期要求。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诉的补偿决定在产权调换安置方面未能具体落实,属于内容不明确且无法执行的决定。为避免造成空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某区政府的《南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确保补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具体的房屋位置、面积和期限必须明确。政府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避免提出无法实际执行的补偿方案。此外,补偿金额应当基于合理的市场评估,并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和历史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如果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明确或无法执行,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政府依法进行补偿,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务必谨慎对待。在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或程序瑕疵时,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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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杨虎林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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