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未按法定流程进行,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违法!

文摘   2024-10-21 17:04   罗马尼亚  





//编者按




房屋拆迁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尤其当拆迁涉及补偿问题时,被征收人往往陷入财产保护的困境。本案中的赵某对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不服,认为某县综合执法局在拆除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程序,且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征收范围,其行为属于“以拆违代拆迁”。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获得补偿。


本案聚焦于房屋拆迁中的程序合法性以及补偿标准的争议,提醒被征收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赵某的房屋位于甘肃省某县某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物为永久性结构。2015年,某村所在的区域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然而,赵某未能与当地政府就房屋安置补偿达成协议。2017年,某县综合执法局在调查中发现赵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赵某限期拆除该房屋。赵某不服,认为该决定忽视了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事实,且拆除行为不合法。




赵某提供了与其他村民的补偿对比材料,证明同类情况的村民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他的房屋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行拆除。赵某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县综合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法院查明,赵某的房屋确实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因此,法院认定某县综合执法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能向赵某履行法定的程序,包括通知、听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违法,但拆除本身合法,最终判决确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不撤销拆除决定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属于“以拆违代拆迁”,故应撤销拆除决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的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某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尽管赵某提出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享受征收补偿待遇,且未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因此,法院认为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赵某关于“以拆违代拆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政府的拆除行为并非为逃避补偿,而是对违法建筑的合法处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赵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房屋的征收背景及补偿问题。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其拆除行为合法。但法院同时认定,某县综合执法局在拆除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未能严格履行通知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强制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最高法院裁定确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拆除本身合法,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在违法建筑的拆除与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严格履行程序性要求。《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违法建筑虽然必须依法拆除,但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听证等程序,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此外,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及时办理房屋的合法手续,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应与政府协商补偿事宜,避免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导致拆除。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了解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面对不合理的拆除决定,务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勇敢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财产安全。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拆除程序合法,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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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杨虎林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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