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明律师成功帮广西方先生认定集体成员资格,保障其补偿安置权益

文摘   2024-11-08 17:0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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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问题 一问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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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关乎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征地拆迁中,直接影响到补偿安置利益能否争取,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时有发生。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西方先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案就属于此类案件。方先生因去外地上班而离开农村,并迁出了户口。后来单位倒闭,方先生只好返回农村生活,但一直落不了户口,2020年当地开展土地征收,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不认可方先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导致其补偿安置利益无法落实。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介入案件后,综合运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手段和征收方周旋,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关键证据,最终依靠行政诉讼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从而拥有了和同村民同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本案判决书


案件发生

方先生是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某村村民。1970年,他离开农村进入广西某机械厂上班。1985年该厂倒闭,方先生被迫回到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因八十年代户籍管理混乱,方先生一直找不到户口,这导致他的户口无法迁回村里落户。受此牵连,方先生的子女出生后也未能落户,两个女儿十几年处于黑户状态,上学受到影响。


据方先生介绍,当年回村后,为保障其生活,父亲从家庭承包地中划出了一块地给他耕种。方先生后来还在村里自行开垦了十余亩荒地,并承包了鱼塘进行养殖,全家一直以此为全部生活来源。但因方先生无法落户,其开垦土地一直无法登记确权。包括方先生80年代在村里盖的住房,也因户口问题无法登记。直到2018年方先生才找到相关证明材料,终于将户口迁回本村组。


2020年,村里进行土地征收,方先生的土地、房屋全部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村委会不认可方先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先生及其子女无法得到安置补偿。


维权困境

方先生不服,找到村里理论。村里回应说,他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方先生提出,自己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拥有独立住房和开荒地,理应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里告诉方先生,其虽然回到农村,但是户口一直没回迁,2018年户籍迁回时,没有经过村民小组表决同意。


其房屋及开荒地均未确权,因此村里不认可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里这番“道理”讲出来,让方先生接受不了,却也不知该怎么反驳。眼看同村组的村民相继得到补偿安置,自己一家人却将面临拿不到补偿、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困难境地,方先生心中不是滋味。为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方先生决定依法维权。


委托律师

2021年,他通过自媒体了解到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办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拥有处理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丰富经验。他随即联系了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经过面谈,方先生对即明拆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非常认可,遂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了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指派胡贵明律师为本案的承办律师。


办案过程:

多次协调失败,巧用信息公开破局

接受案件委托后,胡律师立即启动了办案工作。胡律师在接案之初就判断这个案件有一定难度。主要是因为需要确定方先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通常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难以突破。而目前普遍的情况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通常是不受理的。因此如果采取直接诉讼,结果不会理想。


为了让案件有一个良好结果,胡律师制定了稳妥的办案思路。她首先采取了行政调解这种相对较为温和的方式,尝试和当地镇政府协调达成对方先生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2021年12月,胡律师指导方先生向当地镇政府提交了《申请书》,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迁移证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请求镇政府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2年3月,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向方先生所在的某村民小组作出《提出答辩通知书》,要求该村民小组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方先生是否具备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随后,村里对该小组部分村民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结果对方先生不利,村民小组成员并未支持方先生的诉求。随后该村民小组向该镇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明材料。2022年9月,镇政府据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认可方先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先生大为失望。


但这个结果并未出乎胡贵明律师的意料。调解不成,胡律师随即指导方先生于2022年10月向兴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承认方先生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遗憾的是,区政府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两个程序走下来,并不理想,胡律师其实也有所预计,行政案件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已经形成好的利益分配方案要重新切入,重新分配,必然会受到利益相关方的抵触,有难度是正常的,这正是行政律师存在的意义。关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向来是村民自治的范畴,这也是征收方和当地村集体敢于如此“硬气”的理由,现在该如何破题?


胡律师经过深思熟虑,查阅卷宗,对比类似案件,心中有了主意。她决定另辟蹊径,正面攻不下,就从侧面迂回进攻。胡律师随即调整了办案思路,不再从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上继续追究,而是试着从征收方的征收文件入手,寻找其中的破绽。2023年初,胡律师指导方先生申请信息公开,调查2020年当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资料,希望从中抽丝剥茧,找出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收到申请后,当地政府一味推脱,并未配合进行信息公开。胡律师立即指导方先生针对当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况申请了行政复议,当地政府迫于压力终于进行了相关信息公开。


令胡贵明律师欣慰的是,这一招果然奏效了,直接获取到了有利于方先生的关键证据。信息公开结果显示,当年该村委会出具的“某村某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成员签字表”,该表共登记有814人,第653项人员为方先生(其子女也在其中),备注为“户主”;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期限内提交被诉拆迁房屋产权证件及相关材料的通知”,也直接证明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方先生送达了通知,要求方先生将被诉拆迁房屋的证件、房产证等手续提交到“征折工作组现场办公室”;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合法证明,也证明方先生的房屋属于一户一宅,没有违法建设。这一连串证据的发现,成为整个案件的转折点。


上述信息足以证明方先生及家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进入了补偿安置名单,理应获得补偿安置。


不过此时,当地镇政府仍拒不承认方先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拒不补偿安置。不过有了关键证据在手,胡律师对该案的走向有了明确判断,她果断指导方先生提起了诉讼。


庭审交锋

双方多次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辩驳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2018年9月13日方先生将户籍迁回某村民小组时,没有经过村民小组表决同意。也没有取得第一、第二轮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其开荒地也是以其父亲的名义开荒,并不等同于方先生与村组建立了直接的承包关系,更不等同于其领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方先生承包了集体的鱼塘,并不等同于其属于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更不等同于其属于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方先生在八十年代盖房时,是以其父亲名义申请的,不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方先生在父亲去世后,继承了房屋产权,符合当时《继承法》的规定。但方先生继承的是房屋产权,而不是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并不等同于认可其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方先生不具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方律师随即驳斥了对方的观点。我方律师提出,方先生在村集体承包土地,拥有生产资料,且自1985年以来一直以此为全部生活来源。方先生在村里拥有独立住房,且是唯一住房,村里也认可房屋的合法性,只是因为方先生没有村里的户口,才无法办理房产证。自回村后,方先生一直生活在村内,子女也出生、成长于此。方先生长期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村集体会议及活动,参与选举,拥有选民资格。如不承认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于理不合。


胡贵明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否认方先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侵犯其合法权益。


最后,我方律师又提供了通过信息公开查询得到的2020年该村集体经济成员签字表,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方先生送达的通知等一系列证据资料。


在铁一般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面前,镇政府一方理屈词穷,难以自圆其说,很快败下阵来。


最终胜诉:

方先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承认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我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有效,支持了我方诉求。


法院指出,方先生出生后户口即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符合原始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方先生虽因工厂招工的原因迁移出某村民小组,但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外,方先生自1985年下岗后即回到村民小组生产生活,至今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状况。因此,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方先生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为方先生接下来获取公平合理补偿提供了最关键的法律基础。


赢得口碑:

即明律师帮我了却几十年心结

收到胜诉判决书,方先生激动万分。她说老百姓打官司难,难在不懂法,难在找到一位尽职尽责的好律师,自己太幸运了,找到了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遇到了胡贵明律师这样一位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好律师。案件几经波折,方先生一度以为没有希望了,是胡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运筹帷幄、临机应变,才把案子办下来了。她高兴地告诉胡律师,她和家人的补偿安置资格得以确认,终于了却了她几十年的一个心结。


办案律师·胡贵明律师简介

胡贵明律师,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中小企业合规评价标准起草,曾在某主板上市公司担任过多年的法律部门负责人。


胡贵明律师拥有多年行政诉讼和民商事法律诉讼经验,并且对企业拆迁、商品房销售及格子铺纠纷,及因土地房产衍生的房产分割纠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关停等涉及的行政诉讼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独到的见解,能够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的、管理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擅长各种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内部治理和股权设计、员工股权激励以及公司股权融资、股权纠纷业务,曾为多家创业公司、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即明提醒您

在此即明律师提醒各位,当我们遇到不平等待遇时,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其他方面的疑问,可随时在即明公众号留言私信我们,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征拆律师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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