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面临程序合法性和补偿合理性的问题。本案中的董某、李某1和李某2因房屋被唐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对拆迁程序和补偿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政府未能提供合法拆除的依据。
该案不仅涉及拆迁程序的合法性,也反映出拆迁补偿中的维权问题。通过本案的分析,希望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董某和其子李某1、李某2共同居住在唐山市某区,所住房屋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是家族自建房。1979年,董某的丈夫李某经单位批准,在车务段附近建设了该房屋,并获得居住许可。2015年11月,某区政府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年第1号),将董某一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拟进行旧城改造。
2019年9月,某区政府未与董某一家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董某一家认为拆除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得到合法补偿,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获得相应赔偿。某区政府则认为该房屋无权属证明,不属于合法建筑,因此进行拆除无须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有责任确保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查明,该房屋在唐山市某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中被列为征收范围,而某区政府在实施拆除时,未能提供证明拆除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文件,未能出具任何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某区政府未能在法定举证期内提供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构成程序违法。故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董某一家无房屋产权证明,与征收行为无利害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一家提交的证据,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征收公告及调查登记表,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政府认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院认为,董某一家虽然无正式产权证明,但房屋在1979年经单位批准建设,长期被作为合法居所使用,政府不能因此免除合法的补偿义务。
此外,法院强调,某区政府未提供合法拆除的具体文件,拆除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定程序要求,即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拆迁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居民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本案中,某区政府在未取得合法拆除许可、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其行政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在面临拆迁时,应关注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要求补偿,并应保持证据保存,以便在出现违法强拆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其他方面的疑问,可随时在即明公众号留言私信我们,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征拆律师与您沟通。您也可以直接免费拨打我们的电话:010-86399028,同时欢迎您预约到所进行咨询。
▲ 「一问即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普法视频
编辑 | 杨虎林
图片 | 网络
▲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导航定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