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中,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及补偿是否合理,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张某的房屋位于开原市某区域内,因旧城区改造而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张某的房屋在补偿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遭遇强制拆除。张某认为开原市政府未履行合法的拆迁程序,强拆行为违法,因此提起诉讼。
本案的分析聚焦在强制拆除的合法性以及补偿程序的合规性,提醒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关注合法权益的保护。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拥有一处位于辽宁省开原市的房产,面积约为100平方米。2014年6月,开原市政府为推进旧城区改造,发布了某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年7月正式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张某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因双方未能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2015年开原市政府对张某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但该决定后来被法院撤销。此后,开原市政府未能重新作出有效的补偿决定,双方依然未达成协议。
在此期间,张某的房屋在未有正式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导致其财产受损。张某认为开原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损失。开原市政府否认强拆行为,认为张某的房屋是因年久失修而破损。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原市政府作为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有责任确保张某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合法的补偿安置。法院指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张某与开原市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原市政府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开原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开原市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开原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张某的房屋破损是由于长期闲置未管理所致,并非被强制拆除。开原市政府还辩称,照片、录像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张某则坚持认为房屋是因强制拆除而受损,且政府是房屋拆除的直接受益方,理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拆迁程序中,市、县级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有法定义务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开原市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未能与张某达成补偿协议,且在未对其房屋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指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房屋强拆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开原市政府,故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由开原市政府实施。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开原市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得到落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强制法》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在依法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下完成拆迁。本案中,法院根据职权法定、举证责任、受益主体等因素,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开原市政府,并确认其行为违法。
本案也对被征收人提出了有益的提示:在遇到拆迁补偿纠纷时,及时核实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确保“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正义。若政府在补偿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实施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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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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