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拆迁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补偿问题,尤其在强制拆除中容易引发对合法性及补偿标准的争议。
本案中的孙某因其房屋被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不满补偿标准并认为拆除行为违法,提出诉讼。孙某主张,某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补偿未合理评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案反映了拆迁中程序正义和补偿合理性的法律要求,也提醒被征收人要密切关注拆迁程序及自身权利的维护。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基本案情
孙某继承了其母亲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某路的房屋,建筑面积95平方米。200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将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10年9月,某区政府发布了《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该地块进行拆迁。
由于孙某与拆迁单位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于2010年12月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孙某对拆除行为及补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未能体现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及室内物品也因拆除受损,并且未获得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及物品损失赔偿。
孙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索赔房屋损失、物品损失、租房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共计361.69万元。某区政府辩称,拆迁行为依据相关批复进行,补偿标准合理且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有权进行房屋征收,但必须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政府裁决后才能进行强制拆除。由于某区政府在孙某未达成补偿协议且未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因此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赔偿,法院参照同地块的赔偿标准,认定孙某房屋的补偿金额为101.06万元,并要求某区政府按市场利率支付自2016年起的利息。对于物品损失,法院因某区政府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酌定赔偿3万元。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孙某提出的租房损失,但对精神损失和拆迁奖励等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赔偿标准偏低,并要求按拆除当时的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其房屋价值。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对孙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一审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参照了同地块的评估标准,已基本合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因孙某未及时行使权利,其损失部分应自行承担,且某区政府在相邻案件中的补偿标准已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因此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标准。同时,法院驳回了孙某关于精神损失和误工费的上诉请求,并认为一审法院对其他损失的裁定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中的合法性要求,即在征收中,政府应依法依规实施补偿和拆除,尤其是要保障程序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不得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经过裁决或其他合法程序。某区政府因未履行这些程序而被判定行为违法,显示了法治对拆迁程序的严格要求。
对于被征收人,本案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在面对拆迁时,应确认自身权利并及时行使补偿请求权。如遇补偿不合理或程序违法,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此外,被征收人应合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赔偿争议中获得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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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虎林
图片 | 网络
审核 | 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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