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律所•合规月报 | 私募基金行业(2024年5月)

学术   社会   2024-07-01 12:12   北京  


敬启者:

    欢迎参阅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合规月报-私募基金(2024年5月)》,本合规月报主要为您总结当月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行业重大政策新闻和行业典型处罚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本月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手册》(中基协字〔2024〕186号)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24-05-28实施日期:2024-05-28

    相关内容概要为帮助基金行业更好地落实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要求,为从业人员在面对不同业务场景时的具体账务处理提供参考与建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基金行业会计处理专项课题研究小组,旨在整理汇总基金行业会计核算业务方面的最佳实践。经研究,研究小组形成《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这一课题成果,现予以发布。该手册遵从《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通过汇集基金行业内的通用做法与成熟经验,针对基金主要涉及的各类投资品种,分别按主要核算内容、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三个部分描述相关会计核算问题,并在主要账务处理部分对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具体账务处理提出实操层面的建议。本手册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证明其会计核算正确性或运作合规性的必然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或进行复核,不宜不做任何业务判断就按照本手册操作。

    2、《基金经营机构商用密码应用上线指南》(中基协发〔2024〕6号)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24-05-29;实施日期:2024-05-29;

    相关内容概要:本文件给出了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密码应用上线的基本要求、主要程序、运行保障、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基金经营机构新建商用密码应用和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商用密码应用改造后的上线工作以及后续的重大变更操作。


本月行业重大政策新闻

  

    1、《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底线。202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监管。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采取行政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录入诚信档案。

    为了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协会根据近期自律检查和处分情况,选取并编写了典型案例。


    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获得相关业务收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宋某某、刘某支付报酬。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

    案例二:B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B公司与C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为C公司提供设计债券发行方案等融资咨询服务,债券成功发行后B公司依据销售额按比例向C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服务期间,B公司利用发行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先后买入C公司发行的债券,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报酬。B公司为C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又在同一时期利用旗下私募基金买入C公司发行的债券,从事与其管理职责存在明显冲突的业务,属于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范围,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披露。B公司在从事严重利益冲突业务的情况下,未就有关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仍利用基金财产认购相关债券并收取相关费用,构成了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案例三:D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D公司利用关联方与若干城投平台公司签署咨询或服务合同,利用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配合认购持有合作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由D公司关联方向债券发行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D公司在从事严重利益冲突业务的情况下,未就有关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利用发行管理的基金财产认购相关债券,并安排关联方收取相关费用,构成了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私募机构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案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E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F公司、G公司等区县级城投平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向E公司转入资金,E公司使用转入资金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F公司、G公司等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配合发行债券25.75亿元。债券成功发行后,E公司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并代债券发行方向受让债券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融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E公司为城投平台公司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案例二:H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020年9月,H公司与某债券发行人的关联方I公司商定为该债券发行人提供通道服务。在发行债券当日,由I公司申购H公司在管私募基金2.78亿元,私募基金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上述债券2.4亿元。上述行为中,H公司参与了该债券的结构化发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业是资产管理,应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财产,为投资人利益寻找优质投资标的。H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为债券结构化发行提供通道,相关业务属于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案例三:J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J公司代股东单位K公司与第三方机构L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约定由L公司持有K公司发行的债券50万张,K公司向L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50万元作为酬劳。J公司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本月行业新增典型处罚案例


1、上海柯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基协处分[2024]133号)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域:上海市;处罚时间:2024-04-15

    法律依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案件概要:一是存在投资程序缺乏有效制度支持和程序保障。具体是:上海柯正在管基金“宁波光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光仪)《2018年第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之决议》显示,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出席并决议,决议缺乏科学有效论证。此外,上海柯正也未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及表决程序进行规定,无法保证公司内控实施有效。二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宁波光仪将持有的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产品投资者“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无法保障上海柯正对投资标的进行有效的事中管理,违背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

    处罚结果:对上海柯正进行警告。


    2、深圳市鑫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基协处分[2024]139号)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域:深圳市;处罚时间:2024-04-15

    法律依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案件概要:一是登记信息虚假。2016415日,深圳鑫安信与投资者刘莉娜签订《鑫安信投资合作协议书》,受托管理其证券账户,并约定盈利分配方式。根据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深圳鑫安信向协会提交的20169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公司20164月以来未签订任何业务合同,未存在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及冲突的业务”。二是未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一是,深圳鑫安信实际控制人配偶在转让全部股权后仍长期参与深圳鑫安信投资运作等重要工作,反映深圳鑫安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二是,法定代表人夏力长期以“挂名”形式担任深圳鑫安信高管,配合机构履行签字盖章等程序性工作,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高管应当承担的工作,而实际控制人高蕾具体负责机构日常管理、投资运作、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多项重要工作,但其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深圳鑫安信在管的两只产品多次在投资杠杆超标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整。三是未妥善保管募集材料。深圳鑫安信在管的鑫安信价值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鑫安信价值成长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募集材料缺失。

    处罚结果:撤销深圳鑫安信的管理人登记。


    3、励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基协处分[2024]180号)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域:北京市;处罚时间:2024-04-30

    法律依据: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概要:根据励京投资的情况说明,2022年,励京投资在未与连涟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为连涟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备案为投资经理。同时,励京投资将多只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变更或登记为连涟,但并未安排其实际履行投资经理的工作职责。

    处罚结果:对励京投资进行公开谴责。


    4、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中基协处分[2024]32号)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域:天津市;处罚时间:2024-01-29

    法律依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概要:一是存在部分基金产品未备案。广济惠达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的“天津广济致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济致远”,成立于20203月)存在外部有限合伙人,并对外进行投资,相关有限合伙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运作,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广济惠达未将相关产品进行备案。二是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广济惠达的出资人在202210月之前发生多次变更。工商信息显示,广济惠达当前股东为仁恒易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71%)、天津广济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北京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广达鸿毅(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前述信息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信息不一致。三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广济惠达管理的基金产品中,存在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低于100万的情形。

    处罚结果:对广济惠达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5、中鑫汇海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基协处分[2024]160号)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域:北京市;处罚时间:2024-04-18

    法律依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案件概要:一是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北京中鑫汇海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的“东莞市中鑫千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募集资金,并对外进行投资,相关有限合伙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运作,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而北京中鑫汇海未将相关产品进行备案。二是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根据北京中鑫汇海提交的营收情况说明、财务顾问协议,公司2019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为其他收入,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中其他收入占比近50%,其他收入主要为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并收取居间服务费。

    处罚结果:对北京中鑫汇海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END

中简律师事务所
中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简的合伙人在金融机构业务、私募基金、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诉讼、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等多个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中简秉承“团队协作、专业分工”的工作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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