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8000亿!多家银行布局,新一轮“票据革命”已开启?
郝亚娟 张荣旺
近日,银行在供应链票据方面动作不断。
2024年底,上海票据交易所副总裁孔燕出席2024青岛财富论坛时宣布,截至目前共有32家供应链平台获准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累计服务企业近4万家,业务总量超过8000亿元。
据了解,供应链票据与供应链金融高度契合,能够为产业链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支持。不过,各银行对其态度却不尽相同,有的“积极拥抱”,有的选择“谨慎观望”。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研究员毛强华表示,供应链票据可能重塑银行在产业链中的角色,银行需要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主动拥抱数字经济和产业链金融的机遇,否则银行有可能退居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融资成本低、风险可控]
2024年年末,山东通汇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2024年度第一期鲁高速—路桥集团供应链票据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全国首单直接模式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发行金额3200万元,票面利率2.05%。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指出,供应链票据是票据领域的一片蓝海,通过供应链平台,商业银行可以为供应链内企业提供供应链票据的支付与融资服务,增强链内上下游企业的关联,将原本汇聚在核心企业身上的金融资源延展推送,改善链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便利链内相关上下游企业支付与融资,促进相关产业的供应链运转顺畅,进而推动产业发展,助力商业信用发展。
记者采访了解到,供应链票据平台推出后,除银行网银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发起各类供应链票据业务,进一步方便了企业对票据的使用。
孔燕指出,供应链票据发展呈现三方面特征:一是助力商业信用发展,供应链票据中商票签发量占比约为95%,远高于普通票据中商票约为10%的签发占比;二是风险可控,票据逾期率较低,供应链票据的商票逾期率远低于普通票据的商票逾期率;三是普惠特征显著,2020年至2023年间中小微用票企业家数占比从65%增长到92%,小微企业用票金额占比从43%增长到73%。
因此,供应链票据逐渐成为银行深化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抓手。“鉴于供应链票据在其签发、流转的场景化,在用票环节嵌入了物流、商流等信息,银行对实体企业判定和真实交易关系判定的识别也更加清晰,银行可取消线下客户重复提交交易背景和财务报表资料等问题,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贴现放款效率。”
在政策面,2024年11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创新推动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
肖小和指出,供应链票据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一是中小企业可以依托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或签收供应链票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且供应链票据扩充了办理渠道,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也可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选择;二是供应链票据具备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可将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层层传至链内企业,链内中小企业可分享核心企业信用,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及优惠价格。
[商业银行如何参与?]
“与普通贷款、债券等金融工具相比,供应链票据围绕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将支付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场景,让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活动更加贴近、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和吻合度更高。供应链票据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从源头上促进应收账款票据化,有利于发挥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比较优势。”普兰金服副总裁周海滨说。
与此同时,供应链助力地方政府构建供应链票据生态。周海滨分析,供应链票据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从政策层面呼应供应链金融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趋势,具备供应链金融的科技特征和创新特征,有利于地方深化金融改革;同时,供应链票据构建了综合金融服务生态,引入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平台内的企业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渠道,对于提升当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政府号召力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地方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供应链票据态度不一,一些银行“积极拥抱”供应链票据,也有部分银行选择“谨慎观望”。
对此,毛强华分析,202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新一代票据系统的建设,替代了运行15年的旧系统ECDS。新一代票据系统引入了供应链票据,银行在适应新系统时需要克服制度调整和技术对接的难题。
肖小和建议,政策制度上要继续加大对供应链票据的支持力度,包括积极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措施的落地;对供应链票据服务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列入KPI考核,包括商业银行加大供应链票据贴现与央行加大再贴现新措施等。同时,参与主体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与实施,比如有效调动供应链票据承兑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后的基金及基金指数的创新研究,包括供应链票据产品、模式、流转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推出等。
展望未来,毛强华指出,供应链票据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重要金融创新,既面临制度与技术的挑战,也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未来,能够抓住产业金融与数字化转型机遇的银行,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来源:中国经营报、供应链Finance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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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空转”“走单”“融资性贸易”等概念和问题的答复!
2022年2月9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3月22日、2024年8月16日、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就贸易中“空转”“走单”行为,以及“融资性贸易”“两头在外”定义等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一、请问国资委对于贸易行为中“空转”、“走单”的定义是什么?有具体的文件依据么?如果企业之间的贸易标的产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储企业不动,仅依托货权转让凭证来确认货物的收入实现,这种行为是允许的么?
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明确规定:“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中央企业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二、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三、近期,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规范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那么,贸易代理的定义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的情况请参考准则相关内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四、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资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
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在文件规范的贸易范围内?
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业务不属于本文件规范的贸易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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