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汇集各方资源力量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化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政策入企服务。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
(二)市场开拓服务。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三)国际人才服务。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
(四)管理提升服务。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
(六)权益保护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保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与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间的协同联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二)汇聚优质资源。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各类服务资源优势,增强服务资源供给的系统性、精准性、有效性。发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作用,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支持服务机构针对有出海意愿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提供定制化服务方案。
(三)强化宣传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设置“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等,适时总结推广各地、服务机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服务活动,营造出海服务助企惠企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出海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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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
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库〔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关部署,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前期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101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各政策实施城市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设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政策实施城市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要求,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项目的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城市可结合自身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纳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项目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政策实施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实施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政策落实。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对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激励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
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名单
2.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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