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着讲《税收大数据与财务报表涉税实战分析》。
第五章 利润表涉税分析
第一节 收入和利得类项目涉税分析
一、营业收入
(一)收入准则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1、收入确认条件与税法差异分析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在会计上确认收入要满足「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而税法上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承认企业的潜在损失。
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按其规定要确认收入,当期要进行纳税调增,将来实际发生坏账时,企业申报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发出商品」账户,因为该账户反映货物已经发出,但是由于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业务。
2、收入计量与税法差异比较分析
(1)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不确定性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先按合同价款确定收入,将来实际支付差价时再进行纳税调减。
增值税处理:企业按照销售时已收或者应收的金额确定收入。比如先按合同价款确定收入,将来退回价差时再进行销售折让,凭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纳税调减。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
税法上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会造成时间性差异。
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在产品发出时按照合同负债总额确认收入(而不是实际收款额确认收入),增值税也在货物发出时发生纳税义务。
同时,企业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要视同销售,要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按照一般市场交易的原则,交换的对价公允价值应该是相等的,如果不等会以支付补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因此一般不存在差异,这里主要需注意关联方的交易。
增值税处理:企业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要视同销售,要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换取的非货币性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
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中没有做此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全额确认收入,其他销售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基本相同,但是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货收入确认的时间会产生差异。
会计上按照控制权转移的时间确认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当然如果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建筑服务一般属于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会计上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二)租金收入与税法差异分析
租金收入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照租赁期间均匀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营业收入的构成分析
1、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分析
要结合企业的财务报表注释和注册信息,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了解企业会产生哪些方面的收入,以及企业是否按照收入的品种设置了收入核算明细账。
还要关注企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以及有没有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作为低税率的产品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未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2、结合《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进行分析
如果某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产品,但是同时也兼营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我们可以结合表 A101010,查看企业是否申报了相关收入。
如果根据某加工企业的工艺流程,会产生下脚料或者废料,但是企业在表 A101010 中未申报「其他业务收入」,则企业很可能存在隐瞒废品收入的问题。
如果我们实地检查发现企业有设备或者房产出租行为,但是在申报表中未申报租金收入,则企业很可能存在隐瞒租金收入的问题。
3、注意企业营业收入的区域构成和营业收入中关联交易的比重
对收入区域构成的分析,有助于预计企业未来期间的收入状况,分析企业营业收入的区域构成主要包括:观察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国内销售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哪个部分;对企业尚未占领的领域是否有新的推进计划;企业产品的配置是否适应了消费者的偏好差异。
如果企业申报的收入与预计的收入相差很远,要注意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些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与关联方的交易,对于这种收入应当慎重考虑,关联交易的价格可能是非公允的,是为了实现所在集团的整体利益,因此这种收入并不一定真实。
税务人员应特别关注交易双方的实际税负是否相同,以及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减少。
(四)营业收入与不同税种申报表中的收入比对
1、与所得税申报表比对
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表 A100000 中的「一、营业收入」完全相等,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仅包含实际销售取得的收入,还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其视同销售收入主要通过《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进行纳税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我们通过经济业务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定要检查企业在表 A105010 中是否申报了视同销售收入。
2、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比对
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一般不等,主要原因如下:
(1)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2)如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符合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要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3)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是会计口径的收入,不一定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视同销售的金额。
3、与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比对
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规定(财税【2016】140 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土地价款。
(五)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
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规模、应收应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和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析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
关于固定资产和应收应付账款的内容之前有所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现金流量表方面:我们可以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出发点,把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调整成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入,并与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进行对比,如果不相等,则要注意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今天就到这,下期我们来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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