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砌石工程
G.0.1 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再施工;
2 砌筑前应放样立标,并应拉线砌筑;
3 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
G.0.2 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料应质地坚实,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 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
3 水泥强度等级应与胶结材料设计强度等级相适应,M15以上砌筑砂浆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MPa;
4 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合材宜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5 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宜为50mm~70mm,细石混凝土的坍落度以宜为70mm~90mm;
6 砂浆和混凝土应随拌随用,且应在初凝时间内使用完;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和。
G.0.3 浆砌块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应保持湿润。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黏结、填实。
2 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插捣捣密实,再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3 铺浆厚宜为30mm~50mm,应随铺浆随砌石,砌缝应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应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插捣密实。
4 砌筑因故停顿,且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时,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再继续施工。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G.0.4 浆砌料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先按设计砌筑高度计算层数,选好料石。砌筑时,应控制料石的砌筑高度和砌缝的横平竖直。
2 宜采用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护砌体厚度大于或等于两块料石宽度时,亦可采用顺砌,但每砌两层后,应砌一个丁层。
3 当护砌体厚度较大,中间部分用块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块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 料石应采用座浆平砌,砌缝砂浆应饱满,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
5 料石砌筑,同一层砌体应内外搭接,并应错缝砌筑,应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放置平稳,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00mm,丁石上下方不得有竖缝。丁石不应小于砌筑总量的1/5,重要部位丁石不应小于砌筑总量的1/3。
G.0.5 浆砌混凝土预制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预制块尺寸、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的相关规定,砌筑时强度不宜低于设计强度的70%。
2 砌筑前应按设计砌筑高度计算预制块层数,应选择合理缝宽。
3 预制块在使用前应浇水湿润,表面应清洗干净,砌筑完成后应及时养护。
4 混凝土预制块应座浆砌筑,各层的砌块应安放稳固,砌块间应砂浆保满,黏结应牢固,相邻段的砌筑宜均衡上升。
5 各砌层应先砌外层定位行、列,后砌筑里层,外层砌块应与里层砌块交错连成一体,砌体外露面应进行勾缝。
6 砌筑上层砌块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块,砌筑因故停工恢复砌筑时,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松散物清除并洒水湿润。
7 砌筑时,应丁、顺布排砌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丁块的上下方不应有竖缝。
G.0.6 翼墙及隔墩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面层应进行凿毛或冲毛,并应冲洗干净后再砌筑。
2 砌筑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每层应依次先砌角石、面石、后填腹石,应均匀座浆,并应随铺随砌。
3 砌筑块石时,上下层石块错缝,内外石块应搭接,面石宜选用较平整的大块石。砌筑料石时,应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应放置平稳,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00mm,丁石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4 灰缝宽度,块石砌体宜为20mm~30mm,料石砌体宜为15mm~20mm,混凝土预制块砌体宜为10mm~15mm。
5 砌体层间缝面应刷洗干净,并应保持湿润。
6 砌体应均衡上升,日砌筑高度和相邻段的高差,均不宜超过1.2m。
7 砌体隐蔽面的砌缝可随砌随刮平,砌体外露面的砌缝应在砌筑时预留20mm深的缝槽。
8 沉降缝、伸缩缝的缝面应平整垂直。
G.0.7 砌筑过程中应逐日清扫砌体表面粘附的灰浆,外露面宜在砌筑后12h~18h之内及时养护,应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水泥砂浆砌筑的养护时间宜为14d,混凝土砌筑的养护时间宜为21d。养护期内不宜回填、挡土。
G.0.8 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表面砌缝均应勾缝,并宜采用平缝;
2 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应冲洗干净,砂浆嵌入深度不应小于20mm;
3 勾缝宜采用过筛的细砂,配合比应为1:1.5的水泥砂浆;
4 勾缝应自上而下进行,勾缝完毕应清扫砌体表面粘附的灰浆,勾缝砂浆凝结后应及时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14d;
5 勾缝应宽窄均匀、深浅一致,不得有假缝、通缝、丢缝、断裂和黏结不牢等现象。
G.0.9 新砌体在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在其上拖拉重物或锤击振动。
G.0.10 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应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然后加以遮盖,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G.0.11 砌体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排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G.0.12 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不得架空;
2 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口石;
3 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 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 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层铺设,并应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
G.0.13 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 砂浆、细石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4 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G.0.13的规定。
注:1 H指礅、墙全高。
2 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点~4点。
G.0.14 低温季节施工采用掺盐砂浆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置钢筋、预埋铁件和管道的砌体,不应使用掺盐砂浆砌筑。
2 掺盐砂浆所用盐类宜选用氯化钠。氯化钠掺量应按不同的负温界限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表G.0.14的规定。
3 配制盐溶液时应随时测定溶液的浓度,并应控制溶液中盐的含量。
4 砂浆拌成时的温度不宜超过35℃,使用时的最低温度不宜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