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文摘   2025-01-24 19:52   河北  

4  防洪保护区

4.1  一般规定

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4.2  城市防护区

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2.1确定。


4.2.2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4.2.1规定中的较高值。

4.2.3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4.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3  乡村防护区

4.3.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3.1确定。


4.3.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

4.3.3  、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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