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泵站施工验收
12.0.1 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的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的规定执行。
12.0.2 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验收阶段划分和验收程序、内容,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的规定执行。
12.0.3 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各阶段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按有关程序验收。
12.0.4 闸门、拍门、拦污栅、启团机、清污机等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验收,可分别按安装质量验收与试运行验收进行。试运行验收可结合机组启动试运行进行,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12.0.5 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完成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在验收合格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的规定执行。
12.0.6 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各阶段验收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的规定提供验收资料,并应根据验收意见对验收资料修改完善,同时应交项目法人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