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加固改造前应收集和分析加固改造的金属结构设计图、竣工图及检测资料等,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固改造施工方案;加固改造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方案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
10.7.2 门叶、栅体等构件的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构件焊接应核实材质及焊接性能,当无法确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焊接工艺规程及评定的一般原则》GB/T19866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 应根据原构件的结构特点合理安排焊接顺序,并控制焊接变形,还应对构件上拟保留的零部件采取防止因焊接变形而受到损伤的保护措施;
3 闸门在挡水条件下,门体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焊接;
4 焊接施工前应清除原构件施焊部位的油漆、油污和焊疤等残留物;
5 构件加固改造后,应进行静平衡试验、并应重新确定构件的重心位置;
6 构件加固改造后,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做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的规定执行。
10.7.3 更换埋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原埋件时宜保留原混凝土中的钢筋;保留钢筋不满足埋件固定强度要求时,宜采用植筋方法增加锚筋数量;
2 混凝土凿除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做要求时,应满足新埋件最小安装空间要求;
3 混凝土凿除施工,应采取减少对原土建结构损伤的措施;
4 新安装的埋件在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后应测量和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