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其他形式泵站施工
7.1 竖井式泵站
7.1.1 竖井式泵站施工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式泵站施工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河流水文及泥沙特性,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进行施工布置和开挖,并应设置测量控制网点;
2 对在岸边取水的竖井式泵站,施工围堰布置宜减少侵占河道断面;
3 对在河心取水的竖井式泵站,应在施工期布置河心围封围堰,并应按施工期洪水标准架设通向岸边的临时交通桥。
7.1.2 泵站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离式泵站集水井与泵房应分开建设,集水井开挖施工前应对可能出现的阻水和受到的冲刷进行分析,并应确定施工围堰、基坑开挖及基础处理方案等;
2 当基坑侧壁出现软弱土层和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强支护,并应增大基坑排水能力;
3 基础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底板施工。
7.1.3 泵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应置于坚实和可靠的基础上或经处理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泵房底板混凝土施工应在地基处理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底板浇筑前宜先浇素混凝土垫层,垫层厚度和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垫层面积应大于底板的面积。
3 底板和泵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上下两层的前后距离不宜小于1.5m,同层接头部位应充分振捣密实。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及时清除黏附在模板、钢筋、止水片和预埋件上的灰浆,混凝土表面应抹平、压实、收光,并应防止松顶和干缩裂缝。
4 闸门门槽和穿管部位的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应对一期混凝土表面凿毛清理、洗刷干净。二期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部位的一期混凝土。二期混凝土应在保证达到设计标准强度70%以上时,再继续进行其他安装。
5 泵房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
7.2 缆车式泵站
7.2.1 泵车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车房钢结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防腐蚀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的规定执行;
2 泵车房运行机构安装可按本标准第10.5.2条的规定执行;
3 泵车房建筑与装修可按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执行。
7.2.2 缆车式坡道及坡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标定泵车房轨道、输水管道的轴线位置。
2 坡轨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坡地基稳定、坚实,无法满足时应加固处理;岸坡开挖后验收合格再进行上部结构物的施工;
2) 对坡道附近上下游天然河岸平整,满足坡道面高出上下游岸坡300mm~400mm的要求;
3) 坡轨工程延伸到最低水位以下时,修筑围堰、抽水、清淤;
4) 轨道基础梁钢筋混凝土施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执行。
3 坡轨工程的位置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岸坡轨道基础梁中心线与泵车房拖吊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3mm;
2) 钢轨中心线与泵车拖吊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2mm,同一断面处轨距偏差不超过±3mm。
4 轨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梁上固定钢轨的预埋螺栓宜采用二期混凝土施工,也可采用预埋过渡板的一期混凝土施工方法并保证质量;
2) 轨道螺栓中心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超过±2mm。
7.2.3 缆车式泵站卷扬机宜在坡道及坡轨施工和泵车房组装安装完工后安装调试和基础浇筑,还应保证卷扬机车钢丝绳在轨道斜面与牵引泵车房地面相交处无摩擦。牵引泵车房的卷扬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5.1条的规定外,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慢速绞车》MT/T 953等的规定执行。
7.2.4 输水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水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输水管道管床或镇墩、支墩施工应按本标准第6.4节的规定执行;
2 输水管道安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执行。
7.3 浮船式泵站
7.3.1 浮船式泵站船体建造可按内河航运船舶建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 浮船锚固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锚固设施应牢固,承受荷载时不应产生变形和位移。
7.3.3 与浮船连接的岸边摇臂、人行桥、管桥、镇墩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地基应稳定、坚实,无法满足时应加固处理。岸坡开挖后应验收合格再进行上部结构物施工,建筑物上的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预埋螺栓宜采用二期混凝土施工。
7.3.4 输水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上输水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管床或镇墩、支墩施工应按本标准第6.4节的规定执行;
2 输水管道安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执行。
7.3.5 浮船锚固设施应在浮船下水后及时连接并测试稳定性和可靠性,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运行。
7.3.6 与浮船连接的人行桥、管桥、管道、电缆桥等设施设备安装应在浮船下水验收后进行。施工安装宜选择在河湖、水库低水位时进行,并应保证在低水位时与浮船连接的设施与岸坡无擦角。
7.4 潜水泵站
7.4.1 固定式潜水泵站与水闸、管道等结合运用的移动潜水泵站,施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 有固定流道的潜水泵站进出水流道施工应在流道与潜水泵接口处预埋固定埋件,中心线应与潜水泵安装中线衔接一致;进出水流道应与潜水泵进出口之间密封完好;潜水泵安装后,应在埋件周边浇筑二期混凝土。
7.4.3 采用支架式或沉井基础安装的潜水泵站施工,应编制施工围堰、基础开挖及地基处理方案等,并应经监理机构认可。基础处理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上部结构施工。
7.4.4 采用导轨式安装的移动潜水泵,导轨基础预埋应采用二期混凝土浇筑,轨道中心线与预埋件中线距离允许偏差为±2mm。
7.4.5 临时使用的大中型移动式潜水泵安装时,应设置稳定的基础;临时使用的小型移动式潜水泵安装时,底部基座应结实、牢固。
7.4.6 输水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水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管床或镇墩、支墩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6.4节的规定执行;
2 输水管道安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执行。
7.4.7 泵房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