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泵房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泵房施工应在地基与基础处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进行。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应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许可后再开始浇筑。
5.1.2 泵房混凝土施工应按施工方案中拟定的浇筑要求,做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准备,并应做好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等有关技术准备工作。混凝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的规定。
5.1.3 模板工程和钢筋工程、混凝土制备与运输,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的规定。
5.1.4 对于安装大中型立式机组的泵房工程,可按泵房结构并兼顾进出水流道的整体性分层,由下至上分层施工,层面应平整。出现不同层面时应设斜面过渡段。
5.1.5 泵房浇筑在平面上不宜分块。泵房较长分期分段浇筑时,浇筑单元应按永久伸缩缝划分。泵房挡水墙围护结构不宜设置垂直施工缝。泵房内部机墩、隔墙、楼板、柱、墙外启闭机台、导水墙等可分期浇筑。
5.1.6 泵房永久沉降缝垂直度和永久伸缩缝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埋设位置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泵房底板
5.2.1 地基面上素混凝土垫层浇筑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没有明确要求时,厚度可为80mm~100mm,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15,垫层混凝土四周轮廓应大于底板混凝土轮廓。
5.2.2 底板上层、下层钢筋骨架网应使用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的支撑,支撑可为结构架立钢筋、钢柱或混凝土预制柱。与上部结构相连接的插筋应牢固架设。
5.2.3 混凝土预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结构应与配筋合理;
2 混凝土的标准强度应与浇筑部位相同;
3 柱的表面应凿毛,且应洗刷干净;
4 柱在现场使用时应支承稳定;
5 应处理好柱周边和柱顶面的混凝土。
5.2.4 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不得斜层浇筑。浇筑仓面较大时,可采用多层阶梯推进法浇筑,上下两层的前后距离不宜小于1.5m,同层接头部位应充分振捣,不得漏振。
5.2.5 在斜面基底上浇筑混凝土时,从低处开始,逐层升高,并应保持水平分层。
5.2.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及时清除粘附在模板、钢筋、止水片和预埋件上的灰浆。混凝土表面泌水过多时,应及时采取排除仓内积水措施,但不得带走灰浆。
5.2.7 混凝土表面应抹平、压实、收光。
5.2.8 二期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二期混凝土前,应对一期混凝土表面凿毛清理、洗刷干净;
2 二期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部位一期混凝土;
3 二期混凝土应在保证达到设计标准强度70%以上时,再继续加荷安装。
5.3 流道
5.3.1 钢筋混凝土流道应防渗、防漏、防裂和防错位。流道型线应平顺,断面面积沿程变化应均匀合理,内表面糙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 进出水流道应分别按拟定的浇筑单元整体浇筑,每一浇筑单元不应再分块,也不应再分期浇筑。
5.3.3 挡水墙、闸墩、隔墩等与水相接触的围护结构物,宜与流道一次立模、整体浇筑。
5.3.4 浇筑流道的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应做好施工结构设计,计算荷载和计算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执行。
5.3.5 仓面脚手架应采用桁架,组合梁等大跨度结构。立柱较高时,可使用钢管组合柱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柱,中间应有足够数量的连杆和斜撑。通过混凝土部位的连杆,可随浇筑混凝土升高而逐步拆卸。
5.3.6 流道模板宜在厂内制作和预拼,并应经检验合格后运到施工现场安装。制作和安装模板允许偏差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按表5.3.6的规定执行。一般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
5.3.7 模板、钢筋安装完毕,应经验收合格后再浇筑混凝土。安装后长时间没有浇筑时,浇筑前应再次检查合格后再浇筑。
5.3.8 混凝土中的水泥宜选择低水化热、收缩性小的品种。
5.3.9 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控制施工温度缝的综合措施。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做好顶面收浆抹面,并应加强洒水养护,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应做好养护记录,并定时观测室内外温度变化。
5.3.10 混凝土浇筑应从低处开始,按顺序逐层进行;仓内混凝土宜平衡上升。仓内应布设溜筒,溜筒数量应满足混凝土能输送到位的要求,不得采用振捣器长距离赶料平仓。倾斜面层模板底部混凝土应振捣充分。模板面积较大时,应开设便于进料和捣固的窗口。临时施工孔洞应有专人负责,并应及时封堵。
5.3.11 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建立通信联络和指挥系统。
5.3.12 卧式离心泵房混凝土浇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预埋进出水管道或套管加固和定位,施工过程中应保持预埋管两侧混凝土均匀进料和振捣。浇筑完成后应对预埋管高程、轴线、水平等复核测量,其误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
5.4 泵房结构
5.4.1 楼层混凝土结构施工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墩、墙、柱底端的施工缝宜设在底板或基础先期浇筑的混凝土顶面,上端施工缝宜设在楼板或大梁下面,中部与其嵌固连接的楼层板、梁或附墙楼梯等需要分期浇筑时,施工缝位置及插筋、嵌槽等应同设计单位商定;
2 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宜整体浇筑;分期浇筑时,施工缝宜设在板底面以下20mm~30mm处,当板下有梁托时应设在梁托下面;
3 有主梁、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设在次梁跨中1/3范围内;
4 单向板施工缝宜平行于板的长边;
5 双向板、多层钢架及其他结构复杂的施工缝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5.4.2 混凝土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先期浇筑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2.5MPa后再进行上层混凝土浇筑;
2 应清除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浆薄膜和松弱层,并应冲洗干净、排除积水;
3 临近浇筑时,应水平缝铺20mm~30mm厚的水泥砂浆,垂直缝刷水泥净浆,水灰比宜比混凝土低0.03~0.05。
5.4.3 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应有足够的支撑面积和可靠的防滑措施,杆件节点应连接牢固。
5.4.4 上层模板及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层模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支撑,支架应承受上层、下层全部荷载;
2 采用桁架支模时,其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 上层、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应铺设垫板。
5.4.5 墩、墙、柱的模板宜用对拉螺栓固定;隔水墙、胸墙、流道及其他有防渗要求的部位,螺栓不宜加套管。拆模后应将螺杆两端外露段和深入保护层部分截除,并应用与结构同质量的水泥砂浆填实抹光。必要时,螺栓上可加焊截渗钢板。
5.4.6 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骨料选择应根据混凝土等级和设计要求确定,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的规定。
5.4.7 隔水墙、胸墙、水池等有防渗要求的构筑物,厚度小于400mm时,应配制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小于300kg/m3,砂率宜加大,且宜选掺防水外加剂,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5.4.8 浇筑较高的墩、墙、柱混凝土时,应使用溜筒、导管等工具将混凝土导入;对于断面狭窄、钢筋较密的薄墙、柱等结构物,可在两侧模板的适当部位,均匀布置便于进料和振捣的扁平窗口。随浇筑面积上升,窗口应及时完善封堵。
5.4.9 浇筑与墩、墙、柱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墩、墙、柱浇筑完毕后停歇0.5h~1h再继续进行。
5.4.10 浇筑混凝土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模板和支架,发现变形迹象应暂停浇筑混凝土,并应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应加固处理,加固合格后再浇筑混凝土。
5.4.11 卧式离心泵房下部为封闭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排架柱砌体结构时,混凝土施工缝的设置和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永久伸缩缝的设置和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5.1.5条和第5.1.6条的规定。
5.4.12 泵房结构混凝土中埋设的油、气、水、测量、电缆等管道应符合设计要求,浇筑时应对管道保护和临时封堵。机电、金属结构、暖通、消防等设备预埋件应按设计要求测量定位和加固,浇筑完成后应对重要设备预埋件复核测量,误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的规定。
5.5 泵房建筑与装修
5.5.1 泵房建筑与装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与装修施工应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 应在上道工序质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构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应采取防止构件和材料在运输、保管及施工过程中损坏或变质的措施。
5.5.2 装修工程预先做样板时,样板完成后应经验收合格后再正式施工。
5.5.3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应自上而下进行。
5.5.4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宜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续工程损坏的条件下进行;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5.5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装饰等工程应在室内地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5.5.6 泵房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有关规定。
5.6 泵房加固改造
5.6.1 泵房混凝土表层损坏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清除表层损坏混凝土时,应保证不破坏破损层以下或周围完好的混凝土、钢筋、管道及观测设备等埋件,还应保证损坏区域附近的建筑物和设备安全。
2 清除损坏的混凝土应根据损坏面积和深度以及施工对周围的影响,选择人工、风镐、机械切割、小型静态爆破、钻排孔人工打楔等凿除方法。
3 修补损坏混凝土应根据损坏部位和损坏原因,在满足抗渗、抗冻、抗侵蚀、抗风化等设计要求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修补材料和施工工艺。修补用混凝土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原混凝土,水泥等级不得低于原混凝土的水泥等级。
4 对已碳化的混凝土表面处理可采用防碳化涂料表面封闭。封闭前应对表层清理并对外层钢筋锈胀、露筋、破损等病害部位修补处理,必要时可再在混凝土表面刮1遍~2遍腻子使表面平整。
5 对水下部位混凝土修补应根据位置、施工条件,采取临时挡水措施形成无水施工环境,或采用特种修补材料由潜水人员直接在水下修补作业。
6 对于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修补材料及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5.6.2 泵房混凝土裂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低水头或地下水位较低,且适合在修补材料凝结固化的温度或干燥条件下修补。水下修补时,应选用相应的材料和方法;对于受气温影响的裂缝,宜在低温季节,且开度较大情况下修补;对于不受气温影响的裂缝,宜在裂缝已经稳定的情况下修补。
2 裂缝表面处理应根据裂缝部位、性质和处理要求,选择涂抹、粘贴、嵌补、喷浆等方法。
3 采用灌浆处理裂缝内部时,灌浆压力及灌浆材料可按裂缝的性质、开度,深度及施工条件等,结合现场试验确定;对宽度大于0.15mm~0.30mm的裂缝,可采用水泥灌浆处理;对于宽度为0.05mm~0.15mm的裂缝,宜采用化学灌浆处理;伸缩缝受温度变化影响的裂缝,宜采用化学灌浆处理。
4 对于应力破坏产生的裂缝,应先按设计要求加固构件,再处理裂缝。
5.6.3 泵房混凝土渗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渗漏处理应根据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结构影响的程度、渗漏量和渗漏点(面)集中或分散等情况,采取表面处理、结构内部处理、结构内部处理结合表面处理等措施。
2 散渗或集中渗漏部位处理应根据渗漏的部位、程度和施工条件等,采取灌浆、表面涂层、增加防渗层或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法。
5.6.4 当采用基础托换、纠偏等方法对泵房加固处理,可能对泵房整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经试验或研究,取得技术参数并通过技术鉴定后再施工。
5.6.5 泵房基础及其下部结构受地下水腐蚀破坏的,加固时应采取防蚀措施。
5.6.6 泵房梁、柱、板等构件加固改造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5.6.7 泵房梁、柱、板等构件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 51247的规定。
5.6.8 泵房上部结构墙体、门窗破损及屋面渗漏等的处理或改造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第5.5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