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基与基础——《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033-2024

文摘   2025-01-17 16:47   河北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应整理场地,并应修筑临时施工道路和配套供水供电等设施;

 应设置施工平面与高程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

3  应布置基础排水设施;

4  应开挖基坑,并应按设计要求堆放土石料;

5  松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应按本标准第4.5节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处理。

4.1.2  对需要处理的地基,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场地,对处理方案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

4.1.3  已处理的地基应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施工。

4.1.4  有度汛要求的泵站工程,度汛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确定。编制专项施工度汛方案时,应按规定报批或报备。

4.1.5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以及测绘、地质、地震、通信、市政等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和地下设施时,应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同时应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2  基坑排水

4.2.1  基坑排水系统规划布置应根据施工区地形、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排水量、场外排水系统等协调确定。基础建筑物施工完成前,宜保持建基面无明水。

4.2.2  基坑排水应包括初期排水与经常性排水。初期排水量应为基坑或围堰范围内的积水量、抽水过程中围堰及地下的渗水量、可能的降水量等之和;经常性排水应分别计算渗流量、排水时降水量及施工弃水量,但施工弃水量与降水量不应叠加;施工弃水量与降水量中的数值大者与渗流量之和应为抽水强度。

4.2.3  基坑降(排)水,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别选择集水坑或井点等方法。对于无承压水土层,可采用集水坑降(排)水法;对于砂性土、砂、砂卵石等有承压水的土层,可采用井点降(排)水法。

4.2.4  集水坑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坑和排水沟应设置在基础底部轮廓线外适当距离;

2  集水坑和排水沟应随基坑开挖下降,集水坑底部应低于基础开挖面1.0m以下;

3  基坑挖深较大时,应分级设置平台和排水设施;

4  排水设备能力应与抽排水量相适应,并应有一定的备用量。

4.2.5  井点类型选择宜根据透水层厚度、埋深、渗透系数及降低水位深度、基坑面积等因素,经分析比较确定。井点排水可采用轻型井点和管井井点。

4.2.6  采用井点排水时,井点数量、位置、井深、抽水量以及抽水设备型号等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和降低地下水位要求计算确定。必要时,计算参数可根据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4.2.7  采用轻型井点的,基坑宽度大于6m时,宜采用双排井点或环形井点布置;降深超过5m时,宜采用二或三级(层)井点。孔距官为0.8m~1.6m,不超过3m。

4.2.8  轻型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敷设集水总管、沉放井点管、灌填滤料、连接管路、安装抽水设备顺序安装;

2  部件应安装严密、不漏气,集水总管与井点管之间宜用软管连接,集水总管、集水箱宜接近天然地下水位;

 冲孔直径不应小于300mm,孔底应低于管底0.5m以上;

4  在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快速下渗,方为合格;

5  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试抽,合格后应将孔口以下0.5m范围用黏性土球填塞密封。

4.2.9  实际井点数宜为计算数的1.2倍,管井井点总降水位宜低于要求值0.5m。

4.2.10  管井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可用钻孔法成孔,且宜采用清水壁;

2  管井各段应连接牢固,并应在清洗、检查合格后再使用;

3  滤网、滤布应紧固于滤水管上,井管外围应按设计要求回填滤料

4  成井后,抽水洗井应采用分级自上而下和抽停相间程序;

5  试抽时,应调整水泵抽水量,并应达到预定降水高程。

4.2.11  井点抽水期间,应按时观测水位和流量,并应做好记录;还应随时监视出水情况,发现水质浑浊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增设观测井。对轻型井点应观测真空度。

4.2.12  井点排水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拆除填塞或采用井点封堵,并应做好记录。

4.2.13  基坑开挖范围及下层为砂、砂砾石等强透水地层时,基坑截渗处理和排水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基坑截渗可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选用置换土法、搅拌桩法、高压喷射灌浆法、混凝土截渗墙或咬合桩墙等。

4.2.14  当地下水位降低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沉降观测点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5  (排)水应有可靠的电源和备用设备。

4.3  基坑开挖

4.3.1  基坑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施工和基坑边坡稳定性要求。

4.3.2  土石方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和实际施工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

2  断面开挖形式应根据施工场地土质、地下水位、冻土层深度及施工方法等确定。

3  开挖土石方应从上到下依次分层进行,开挖土方应及时外运,并应堆弃于开挖坡口安全距离以外;挖填土方宜平衡;高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汛期防洪、坡面保护等措施:开挖土质边坡或易于软化的岩质边坡,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坡顶或山腰大量弃土时,应避免对边坡稳定造成影响,并应确保坡体稳定。

4  淤泥开挖应按淤泥类别,采用人工开挖、清淤机开挖、泥浆泵排淤等方法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淤泥含水量较高且有回流现象时,堆弃区四周应设置围挡防护。

5  冻胀土地区的开挖,应做好地表水和潜水流的排除工作。

6  冬季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化冻后发生崩塌;雨季开挖应及时了解天气状况,暴雨、大雨天气不应施工,小雨气施工时应做好排水和其他防护措施。

4.3.3  采用水力冲挖方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源、电源与排泥场地应符合施工要求;

2  挖土应分区分段,先周边后中间分层进行,每层深度宜为2m~3m;

3  机组应均匀布设,间距宜为20m;

4  排泥场的围埂应分层夯实;

5  排泥场弃水排放口宜布置在地势相对低洼处,弃水应经处理达标后再排入附近河道,排放口应设置防冲保护设施。

4.3.4  基坑底部应根据土质、气候和施工条件,留有保护层,并应待基础施工前再分块依次挖除。

4.3.5  基础底面不应欠挖和超挖,有局部超挖应回填压实。机械开挖时,宜预留0.2m保护层采用人工开挖。

4.3.6  受场地限制无法放坡开挖或开挖后不满足边坡稳定要求的膨胀土、湿陷性土质地基或松软地基,应在开挖前按设计要求采用基坑支护。

4.3.7  对于岩石地基的基坑开挖,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 47的规定执行。

4.4  地基处理

4.4.1  对淤泥、淤泥质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杂填土地基及暗沟、暗塘等浅层地基处理宜采用换填土层法。换填土层法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4.2  对正常固结的淤泥、淤泥质土、粉土、饱和松散砂土、饱和黄土、素填土等承载力小于70kPa的地基处理,宜采用搅拌法。当用于处理泥炭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适用性应通过试验确定。搅拌桩法按施工方法可分为干法和湿法。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或硫酸盐含量超过1%的软土,不宜采用干法;湿法应经过凝固试验后,确定采用抗硫酸盐水泥加固地基土的适用性。搅拌桩法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4.4.3  对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一般填土层等地基加固,宜采用静压注浆法。静压注浆法也可作为泵房和辅助建筑物的地基加固或纠偏的主程措施。静压注浆法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4.4.4  对砂砾石土、粉土、黏性土、淤泥质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的加固或防渗处理,宜采用高压喷射灌浆法。对地下水具有侵蚀性、地下水流速过大和已发生涌水的地基,以及地层中含有较多漂石、块石的地基及淤泥与泥炭土地基,高压喷射灌浆法可行性应通过试验确定。高压喷射灌浆法也可用于已有泵房建筑物的地基加固、深基坑的侧壁支护和基础防渗帷幕等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法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4.4.5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粉土、砂类土及强风化岩等地基的加固处理,可采用回转钻孔灌注桩和冲击钻孔灌注桩;冲击钻孔灌注桩还可用于碎石类土和穿透旧基础及大块孤石等地下障碍物地基的加固处理,但在岩溶发育地区,应分析使用的可行性;螺旋钻孔灌注桩仅可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粉土、砂土及人工素填土地基的加固处理;对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全风化基岩、强风化基岩及人工填土地基的加固处理,可采用旋挖钻孔灌注桩。钻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4.4.6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可用于建(构)筑物基础处理,钢筋混凝土咬合桩可用于构建泵站基坑防渗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咬合桩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4.4.7  碎石土、砂砾石土、低饱和度的粉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可选用强夯法或挤密法加固处理。强夯法和挤密法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4.4.8  下列地基处理可采用沉井,采用沉井地基处理的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1  开挖困难的淤泥、流沙地基;

2  周围有重要建筑物或受其他因素限制的地基;

3  不允许按一定边坡开挖的土基或松软、破碎岩石地基;

4  因桩数较多且不能合理布置的地基。


4.5  特殊土地基处理

4.5.1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理方法与施工程序应根据工程情况选择。

 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上的地基处理,可采用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预浸水法或组合法。

3  强夯法宜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含水量10%~22%平均含水量低于缩限含水量1%~3%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采用强夯法处理地基的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4  对于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挤密法,桩深可为5m~15m。采用挤密法处理地基的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5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且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采用预浸水法时应具备足够的水源,施工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预浸水法处理地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少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浸水;

3)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应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稳定标准应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基础施工前应补充勘察,并应重新评定地基土湿陷性,上部湿陷性黄土层处理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

7  小范围湿陷性黄土或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处理,可用换填垫层、桩基等方法。施工方法可按标准附录A、附录D执行。

8  采用组合法处理时,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处理土层的厚度、基础类型、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和承载力要求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择优选择组合处理方法。

4.5.2  膨胀土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土地基上的基础施工宜安排在冬旱季节,避开雨季,无法避开雨季时,应采取防止雨水浸的措施;

2  基坑开挖前应布置好施工场地的排水设施,地表水与施工用水不应流入基坑;

 水池、洗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临时性生活设施、施工设施应安排在离基坑较远的位置;

4  应防止雨水浸入坡面和坡面土中水分蒸发,并应避免干湿交替;还可在坡面喷水泥砂浆保护层或用土工膜覆盖地面;

5  基坑开挖至接近基底设计标高时,应留0.3m的保护层,并应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除保护层;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铺水泥浆封闭坑底,也可快速浇筑素混凝土垫层保护地基,待混凝土达到50%以上强度后再进行基础施工;

6  建筑物周围应及时分层回填土,回填土料应选用非膨胀土、弱膨胀土及掺有水泥的膨胀土,选用弱膨胀土时,含水量宜为塑限含水量的1.1倍~1.2倍。

4.6  地基加固

4.6.1  基础不均匀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地基地层构造和工程地质条件,对因承载力不足或其他因素造成泵房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陷的,在基础处理前应根据沉陷观测资料,分析判断沉陷是否稳定;

2  沉陷已接近稳定的基础处理可采取加固底板、处理边墙的裂缝等措施;

3  对沉陷未稳定的基础处理专题论证,可选择搅拌桩法、高压喷射灌浆法、钻孔灌注桩法或打入式预制桩等处理方法。

4.6.2  泵房倾斜的纠偏处理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拆除重建或泵房纠偏处理等除险加固方案。

4.6.3  泵房纠偏处理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基土促沉法;

2  基土加固法:

3  结构物顶升法;

4  基础刚度加强法;

5  地基应力解除法;

6  综合法。

4.6.4  使用基土加固法对房纠偏处理时,不得因基础加固而对原有地基土产生新的扰动,形成新的附加沉降。

4.6.5  地基应力解除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孔孔位和孔距布置应按建筑物平面尺寸、倾斜方向、倾斜率,以及基础工程地质特性等确定;

2  钻具和孔径应按有效解除应力需要选择,孔径宜为φ400mm,孔深及套管埋深度应根据掏土部位确定;

3  掏土可使用大型麻花钻或大锅锥,掏土次数、数量及掏土时间间隔可按实测沉降和倾斜检测资料确定,掏土量与纠偏量宜持平;

4  施工期间,应实时观测建筑物沉降、倾斜,发现建筑物沉降、倾斜超标时,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或施工方案,孔内可采用潜水泵排水;

5  拔管应分序进行,并应及时用合格的土料回填压实

4.6.6  在泵房纠偏施工过程中,应使布孔范围内地基土变形均匀,变形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并应备有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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