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文摘   三农   2023-10-30 10:38   浙江  



通信作者简介


张俊飚(1962—),原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现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首席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兼任中国生态经济学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生态经济学会理事长、湖北省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等。曾为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岗位科学家、产业经济研究室主任。

先后主持国家自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和农业农村部等各级各类项目40余项,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Energy EconomicsChina Economic Review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view等国内外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出版学术专著14部,获得部省级各类奖励成果18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







摘  要  中国是世界上食用菌生产和出口第一大国,食用菌产品为丰富我国居民餐桌和增加出口创汇作出了重要贡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涵盖世界人口最多的一个区域经济体贸易协定,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及深化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标杆。RCEP区域内国家均与我国在食用菌产业方面具有重要的贸易关系。RCEP协定的签署与生效,将对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2010—2020年中国与RCEP域内国家的食用菌贸易状况的基础上,研判新形势背景下中国食用菌出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加大食用菌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与国际食用菌产品标准接轨等建议,以实现我国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思潮逐渐泛起,加上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肆虐对国际物流的严重阻碍,对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为了促进区域或世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参与和共同建设区域性经贸组织意义重大。基于这一基本认识,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印度)共同商议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自2012年发起,经过8年时间谈判,于20201115日除印度外的15个国家正式签署,202211日该协定对已提交核准书的国家正式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人口超过35亿,占全球47.4%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32.2%,外贸总额占全球29.1%,是全球涵盖人口最多、最具潜力的自由贸易区[1]

2022年1月1日,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10国正式生效;2月1日对韩国生效;3月18日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对缅甸生效。2023年1月2日,RCEP对印度尼西亚正式生效;6月2日对菲律宾生效。至此,RCEP包含的成员国全部完成生效程序。(摘自证券日报2023-06-02)


RCEP的签订与加入,彰显了新时期中国坚持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发展的坚定决心,具有贸易优惠范围更广、贸易合作层次更深的鲜明特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共有二十章,内容除了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等基本内容外,还包括了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等新兴贸易议题的规则内容。协定的目标指向有四个方面:第一,建立现代化、全面、高质量、互利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扩大,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充分考虑各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发展水平和经济需要。第二,通过逐步消除缔约方之间几乎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渐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三,逐步使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广泛覆盖各部门,以实现缔约方之间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的实质性消除。第四,在本地区创造自由、便利和竞争的投资环境,增加投资机会,促进、保护、便利和开放各方之间的投资。

RCEP域内国家农产品贸易合作具有深厚的发展基础,该协定将使区域内农产品贸易规模大幅提升、贸易潜力有效释放。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与出口国[2]RCEP域内国家是中国食用菌产业重要的贸易伙伴,2010—2020年中国对RCEP域内国家食用菌出口规模由9.19亿美元增长至17.20亿美元。因此,RCEP协定的签署将对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1  中国与RCEP域内国家的食用菌贸易现状分析


1.1  中国对RCEP国家的食用菌出口额

中国对RCEP国家总出口量额在2018年之前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从2010年的9.19亿美元增至2018年的27.44亿美元,之后开始下降,2020年降至17.20亿美元(表1)。从RCEP国别来看,2010—2020年我国食用菌出口主要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市场集中度较高。

2010—2020年,我国对越南的食用菌出口表现突出,且波动较大,出口额在2012年降至最低点1.56亿美元后大幅上升,至2018年达到峰值14.31亿美元,之后又快速下降至2020年的4.67亿美元。其次是马来西亚和泰国,我国对马来西亚食用菌出口额于2019年达到最大值4.94亿美元,之后下降;对泰国出口额在2018年达到最大值4.65亿美元后下降。我国对日本食用菌出口额呈现平缓下降的趋势;对韩国出口额呈明显的先增后降趋势,2010—2017年平稳增长,至2017年达到峰值2.79亿美元后不断下降,2020年降至最低点1.19亿美元(图1)。我国对RCEP域内其他国家的食用菌出口额较少,均在1亿美元以内,且未出现明显波动。


1.2  中国对RCEP国家食用菌出口的产品类别与国别结构


(1)鲜或冷藏类食用菌。我国对RCEP国家鲜或冷藏类食用菌(简称:鲜冷食用菌)的出口以日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韩国为主。2010—2020年鲜冷食用菌出口额,对日本呈现先降后稳的趋势,2015年后较为平稳;对泰国呈波动上升趋势,2020年我国在泰国鲜冷食用菌全部进口额中所占的比重高达95.6%,足见我国是泰国鲜冷食用菌进口的主要国家;对越南出口额增速最快,2016年后迅猛上升,从2016年的662.28万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9 438.11万美元。2020年我国在越南鲜冷食用菌全部进口额中所占的比重高达96.71%。


2010—2020年,我国对韩国鲜冷食用菌出口额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以2014年为转折点,但我国一直是韩国鲜冷食用菌进口最大的国家;我国对马来西亚的鲜冷食用菌出口额波动相对平稳,在鲜冷食用菌市场所占份额较高,2020年达到86.22%(表2)。



2)罐头类食用菌。我国对RCEP国家的罐头类食用菌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与越南(表3)。2010—2020年,我国在上述5个国家罐头类食用菌进口市场的比重均高达90%以上。十年间,我国罐头类食用菌对日本的出口额呈明显的先增后降趋势,在2013年达到峰值12 519.44万美元后下降;对韩国的出口额趋势同日本,在2017年达到峰值13 085.21万美元后下降。对马来西亚的出口额在2018年前较平稳,之后两年迅速上升,2020年马来西亚成为我国在RCEP市场上罐头类食用菌出口额最大的国家,高达21 500.94万美元。2010—2020年,我国对菲律宾罐头类食用菌的出口额未出现大幅波动;对越南出口增速较快,2020年约为2010年的151倍。


(3)干货类食用菌。我国对RCEP国家的干货类食用菌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越南、泰国与马来西亚(表4),近十年我国是这4个国家干货类食用菌的最大进口国。2010—2020年我国干货类食用菌产品,对日本的出口额波动小;对越南的出口额呈先增后降趋势,且波动幅度大,在2018年达到峰值127 458.97万美元后下降;对泰国与马来西亚两国的出口额以泰国略高,两国的波动幅度均较小。



4)盐水腌制类食用菌。相对于其他三类食用菌,盐水腌制类食用菌在RCEP市场上的出口额较低。我国盐水腌制类食用菌产品出口的RCEP国家以日本、泰国与马来西亚为主(表5),其中对日本的出口额不断降低,2020年降至316.43万美元;对泰国的出口额趋势与日本相同,2020年降至最低点36.68万美元;对马来西亚的出口额较低,2020年降为零。





2  RCEP背景下中国食用菌出口面临的机遇分析


2.1  逐步取消食用菌关税壁垒,贸易成本有效降低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各国均做出了关税减让承诺。RCEP各缔约方的关税承诺分为“统一减让”和“国别减让”两大类,降税模式分为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10年、15年和20年等)降为零、部分降税及例外产品四类。我国食用菌出口的主要RCEP国家为日本、泰国、越南和马来西亚等。


日本对中国食用菌的关税减让以10年内降为零为主,少部分为立即降为零与例外产品(表6)。其中,鲜或冷藏的香菇、干制香菇、其他暂时保藏的蘑菇及块菌、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大肥蘑菇属于例外产品,未能享受关税减免政策。



泰国对中国食用菌的关税减让承诺绝大部分为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唯有其他蘑菇罐头(20039010)为10年内降为零(表7)。关税减让幅度较大,较大程度降低了中国对泰国出口食用菌的成本。越南的关税减让主要为10年内降为零,鲜或冷藏类食用菌为自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马来西亚对我国食用菌的基准税率很低,在10%以内或者为零,关税减让承诺全部为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综上可见,RCEP生效后,各个国家对我国食用菌产品均有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食用菌企业的税费成本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低或者逐年降低,更加优惠的价格可刺激RCEP各国用户对食用菌的消费需求,增强食用菌类企业在RCEP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国食用菌对RCEP国家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


2.2  提高贸易数字化程度,促进食用菌企业转型升级

在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持续蔓延、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RCEP紧跟全球贸易发展大势,专章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内容做出约束,力图协助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合作,进而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例如,协定中提出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鼓励缔约方使用电子认证,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这些举措极大地改善了贸易流程,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使数字贸易壁垒有效降低。


此外,RCEP也给食用菌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RCEP第十四章为中小企业专章,力图促进和便利各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改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提高中小企业全球价值链参与度,以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并受益于RCEP创造的机会的能力。我国食用菌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要认真分析研判RCEP各项规定,积极利用协定中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合理安排企业发展路径。


2.3  有效减轻食用菌非关税壁垒,有力促进贸易公平


非关税壁垒包括通关环节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等。通关手续的复杂程度、通关程序的耗用时间对我国出口产品尤其是生鲜类农产品具有重要影响。鲜或冷藏的各类食用菌保质期较短,其运输时间十分关键[3]RCEP协定中规定易腐货物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的缩短能够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提高鲜冷食用菌等生鲜农产品的新鲜度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他国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以日本为例,20世纪70年代制定、其后经数次修正、调整的《种苗法》对我国食用菌出口构成一定威胁;2006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引入肯定列表制度,对进口食用菌农药残留作出限定,涉及的农药种类之多,限定值之苛刻,对我国食用菌出口有重要影响[4]


RCEP协定中指出,要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实施,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与其相关的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同时认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有关透明度规定的重要性,缔约方应当考虑由WTO TBT委员会发布的《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自1995年1月1日以来通过的决定和建议》(G/TBT/1/Rev.13)中的相关决定和建议,以及其可能的修订。各国实施统一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可有力促进贸易的公平性。总体来看,RCEP协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技术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与RCEP各国食用菌贸易的发展。


3  RCEP背景下中国食用菌出口面临的主要挑战


3.1  食用菌企业贸易信息共享程度低,企业电子商务营运能力较弱


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但一些企业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各流通环节效率低下,进而影响供货的稳定性。信息共享程度低也不利于分析贸易情况和把握市场需求。在我国专门服务于食用菌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较少,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比例很大。食用菌企业的电子商务营运能力较弱,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企业提高自身营运能力,促进销售渠道的拓宽及国内、国际物流的有效衔接[5]


3.2  食用菌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迄今,我国虽已在栽培基质、菌种、生产技术规程、收贮运、产品等环节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但是标准涉及的项目与指标偏少,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而且我国的食用菌企业对国外安全卫生标准缺乏了解。我国商务部网站推出的《出口商品技术指南》(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ckzn/)有助于企业掌握和了解卫生标准等市场准入要求,但更新时间不定,涉及产品较少,其中食用菌类产品仅发布了《香菇出口指南(2013)》,而发达国家对于各类食品的进口标准修改频繁,不断新增规定。

由于我国企业对国外市场的产品质量、卫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缺乏了解,在食用菌出口中因违反他国食用菌安全卫生标准而导致被退回的现象时有发生[6]。一些小规模食用菌企业,更是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不规范,过于注重产量,重金属含量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情况凸显。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针对不同出口市场的食用菌生产技术标准



3.3  对食用菌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企业转型发展压力进一步加大


RCEP协定生效后,我国面临更加开放的贸易环境,食用菌产业也将处于愈发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人们对高品质、绿色、多样性的食用菌产品的追求,对企业的研发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7]。企业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促进整个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严格控制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和食品添加剂等的含量。这些举措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却是生产优质产品、树立良好品牌形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和促进食用菌国内、国际市场有效拓展的必然前提。

4  RCEP背景下中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不断提高食用菌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与电子商务营运能力


信息技术是食用菌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食用菌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共享互通,提高流通与运营效率,促进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食用菌企业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外部电商平台企业贸易情况,精准把握国内及海外用户对食用菌的需求变化及市场的变动情况,进而引导食用菌的生产,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对食用菌产品的需求。RCEP协定助力贸易流程的改善和贸易数字化的实现,我国食用菌相关企业应借此契机,知悉协定的相关要求,提高企业的电子商务营运能力,提高生产效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2  加大食用菌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与国际食用菌产品标准接轨


完善的安全卫生标准体系是食用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而我国食用菌企业对国外安全卫生标准了解较少,且缺乏收集研究国外植物检疫及食品技术法规信息的途径,故政府应助力推进食用菌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设,使其尽快实现与国际食用菌产品标准接轨


首先,我国应建立食用菌标准网站,及时公布、更新各国海关对食用菌进口的各项标准,实现信息的共享互通,助力我国食用菌企业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并根据出口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从容应对贸易壁垒,加速贸易进程。其次,我国各地海关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监管者,也应助力各部门实现各环节的息共享互通,系统分析各类贸易信息,为企业提供帮扶与指导。再次,应加强对食用菌企业生产过程的指导,紧盯国际技术标准,使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食用菌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含量,提高产品品质,进而促进我国食用菌贸易的健康发展。


4.3   提高食用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品种创新、品质优化、品牌建设与渠道拓展,是食用菌企业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在品种上,要不断开发珍稀品种,促进种类的多元化。在品质上,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标国际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食用菌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有效提升产品品质。食用菌企业还要注重品牌建设,打造符合企业独特形象与价值的食用菌品牌,让消费者具有良好的品牌感知,进而影响其消费行为,形成品牌溢价。同时,要提高食用菌生产人员对品牌建设重要性和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的认识。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十七轮谈判为北京部长会议做好准备[EB/OL]. [2019-08-01].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9/0801/c1004-31269727.html.

[2] 薛龙飞, 李鹏, 曹明宏. 中国食用菌出口贸易特征及波动原因分析[J]. 世界农业, 2014(9): 115-120.

[3]刘杨. RCEP对中日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影响[J]. 河北企业, 2021(5): 27-28.

[4]吴华强.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食用菌的影响和对策[J]. 中国食用菌, 2006(5): 6-8.

[5]张卉. 跨境电子商务对食用菌产业外贸发展的价值[J]. 中国食用菌, 2020, 39(4): 179-181.[6]刘璇, 孙明松, 朱启荣. RCEP关税减让对各成员国的经济影响分析[J]. 南方经济, 2021(7): 34-54.

[7]马鑫鹏, 翟思源. 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山东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应对策略[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2, 33(3): 133-136.

[8]王晓蓉. RCEP对我国农业发展影响及对策研究[J].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21(11): 26-27.




延伸阅读:借助RCEP平台,中国近30%出口可以实现零关税待遇,涵盖上万亿美元贸易额,这有利于扩大贸易规模,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不少企业抓住RCEP政策带来的机遇,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并积极申请RCEP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获得了真金白银的关税优惠国家商务部WTO/FTA咨询网 (mofcom.gov.cn)报道:“宁夏企业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商品原产地减税政策,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速度,今年前三季度,宁夏对RCEP其他成员进出口总值达50.54亿元,享惠进口货值1.07亿元”。海南日报报道《海南企业上半年领389份RCEP原产地证书 外贸货值超2.2亿》:“作为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的主要凭证之一,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纸黄金”的美誉。据海口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该关共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228份,签证金额2381.91万美元;企业自主出具RCEP原产地证明161份,金额867.67万美元。出口货值合计超过2.2亿元人民币,涉及日本、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本文刊于《食药用菌》2022年第4期

基金项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CARS-20);第一作者:秦江楠(1999—),女,硕士,主要从事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

本文引用格式:秦江楠, 张俊飚, 颜廷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对我国食用菌出口的影响及产业发展建议[J].  食药用菌, 2022, 30(4): 283-290.

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推荐阅读:
*后疫情时代我国食用菌出口形势分析丨黄亚东
*从出口贸易角度谈羊肚菌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
*从“一带一路”走出去角度看赞比亚的食用菌产业丨李晓
*木腐菌产业国际化发展愿景下我国食用菌人需思考的问题丨郭倩
* 日本阻碍进口中国香菇的主要措施分析和应对建议
*《食药用菌》投稿、撰稿指南(2022)


欢迎关注、订阅《食药用菌》杂志,欢迎投稿及刊登广告,联系电话:0571-86416066,E-mail: zjmushroom@126.com,QQ:476033652。

2023年《食药用菌》协办单位:
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电话:4008-085-88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400-001-905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