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仲裁中启动部分裁决的时机与原则

文摘   财经   2024-10-17 17:00   中国香港  


争议摘要


分裁决是商事仲裁裁决书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仲裁庭在对整个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之前,对案件中的部分争议内容先行作出的具有终局力的裁决书。


本文以上海国仲管理的一宗涉外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为基础,针对启动部分裁决的规则,提出同时包含形式与实质要件的“2+1”适用脉络,即:部分裁决的启动在形式上应具有主动性与必要性,实质上应满足裁决条件成熟。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旨在为商事主体、代理人及仲裁员在决定是否申请和是否同意进行部分裁决提供参考,从而提高商事仲裁程序推进的质效。


案件摘要


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方”)与被申请人签署《合资合同》,约定组建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共同开发国内某大型娱乐项目。合同约定了各方向项目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和提供融资等主要义务。


申请人方提起仲裁称,被申请人未及时缴纳注册资本,在各方协商提升投资总额后,拒绝补足资金缺口,且未按约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构成违约。


申请人方遂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合资合同》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按市场公允评估价,向两申请人按出资比例转让项目公司股权;(3)裁决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裁决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5)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缴纳注册资本,申请人方未按约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协助,且由其主导的项目公司拒绝被申请人参与会议,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融资;申请人方行为系属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第二项仲裁请求涉及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状态,而第一项请求涉及合资合同的效力状态,两项请求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本案主要争议核心,是处理其他各项仲裁请求的基础。


因此,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决定就第一、二项仲裁请求先行作部分裁决,并结合部分裁决的结果对其他仲裁请求作终局裁决。


启动分析


仲裁庭在决定作部分裁决时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形式”与“实体”两个层面。


从形式要件来看,根据上海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部分裁决的启动需满足两项程序要素:


  • “经当事人申请”,即满足主动性要求。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仲裁庭不宜自行作出部分裁决;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即满足必要性要求。对此,仲裁庭通常需结合事项紧迫程度、仲裁程序效率、当事人权利乃至社会影响等因素考量,典型情形有:


    (1) 部分仲裁请求涉及公共利益。例如,工程欠款案件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质量的鉴定,耗时漫长,又与建筑工人权益息息相关。仲裁庭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针对无争议的欠款,可以先行作部分裁决,以化解相关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压力,降低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问题的风险,并助力仲裁程序的推进。


    (2) 部分仲裁请求是审理其他仲裁请求的先决条件。例如,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是否解除等,可能是后续裁决各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金额等仲裁请求的先决条件。仲裁庭就前述请求作部分裁决,有助于提升审裁质效,避免因合同效力不确定导致项目长期拖延,从而减少各方利益损失。


从实质要件来看,仲裁庭能作部分裁决的重要前提是部分仲裁请求的裁决条件业已成熟,常见情形如下:


(1) 部分仲裁请求明显不成立:当申请人提出的部分仲裁请求明显不成立,且不牵连其他仲裁请求时,仲裁庭可作部分裁决先行驳回此类请求。例如,当事人提出仲裁庭明显无管辖权、超出仲裁庭可仲裁范围或实体上不具有可仲裁性的请求,且在开庭审理前仍不愿变更、撤回此类请求的,仲裁庭可考虑作部分裁决予以驳回。


(2) 部分仲裁请求没有实质争议,事实查明清楚明白:当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仲裁请求没有实质争议或实质争议不大,且针对该等请求的事实查明清楚明白的,出于促进交易、提高效率、维护各方权益等目的,仲裁庭可就该等请求先行作部分裁决。


观察


仲裁庭作部分裁决的法律依据在于《仲裁法》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的规定。


作为法定的裁决类型,除部分裁决外,“先行裁决”还包括中间裁决(interim award),以及具有决断力效果的早期驳回决定(early dismissal)。


但从功能上看,部分裁决有别于中间裁决,因部分裁决具有终局效力而中间裁决并不具备;部分裁决亦有别于早期驳回决定,因仲裁庭在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早期驳回申请的决定之后,还需要根据审理的情况将早期驳回决定的内容转化为裁决书。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中间裁决和先行裁决这三组概念混淆使用,或者将本属于中间裁决之事项提请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先行裁决,此种理解偏差应予以注意。


此外,仲裁庭作部分裁决时还应注意:(1)部分裁决的裁项是否超出仲裁范围;(2)部分裁决的裁决结果是否清晰明确可执行,以避免日后出现撤裁或不予执行的情况。


总体而言,仲裁庭是否在仲裁程序中适用部分裁决,其本质在于部分裁决的作出是否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助力纠纷解决、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等方面有所裨益。换言之,部分裁决的适用,最终仍应回归到“服务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这一落脚点。



作者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高级主管李挺伟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7/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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