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老人在养老院卫生间摔倒后送医不治离世,其本身有基础病,且养老院护理不含解决大小便。关于老人去世,养老院是否担责存在争议。
眭某,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于2023年1月28日由其子戴某安排入住了一家养老院,并签署了《入住合同》。合同签署当日,眭某顺利完成了入住手续。然而,在2月10日上午7时左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在眭某的房间卫生间内发现了摔倒的她,随即通知了养老院的院长。
院长在查看情况后,迅速联系了养老院聘请的医生。医生迅速赶到现场,并为眭某注射了甘露醇和心脑静等药物。随后,在上午8:01分,养老院联系了眭某的丈夫戴某清,告知了眭某的情况。戴某清在约两小时后抵达养老院。
上午10:11分,养老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眭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然而,眭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间不到一小时,其家属根据医院的诊断认为眭某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于是选择将她接回家中。到家后约两小时,眭某去世。
戴某认为养老院未能履行好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导致其母亲摔倒并最终死亡,因此将养老院告上了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的共计38.41万元的赔偿责任。
而养老院方面则表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他们仅提供部分护理帮助,并非24小时全程护理。他们认为自己在眭某摔倒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紧急通知及救助的义务,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分析
针对本事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责任分析:
一、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戴某与养老院签订的《入住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养老院需要提供24小时全程护理,那么养老院在眭某摔倒的事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然而,根据养老院的说法,双方约定的是仅部分事项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而非24小时值班护理。这一点将成为判断养老院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二、养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机构,负有照顾护理入住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对入住老人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这包括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及时响应紧急情况等。
在本事故中,养老院在发现眭某摔倒后,立即通知了院长和医生,并采取了初步的急救措施。此外,养老院还及时联系了眭某的家属,并在后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些行为表明,养老院在紧急情况下尽到了通知和救助的义务。
然而,对于养老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设施安全性:养老院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卫生间是否安装了防滑设施、是否有紧急呼叫按钮等。
人员配置:养老院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配置了足够数量的护理人员,以及护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日常照护:养老院在日常照护中是否对眭某的身体状况和行动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记录,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照护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眭某自身的责任
眭某作为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其身体机能可能已经退化,行动能力受限。在本事故中,眭某在卫生间内摔倒,可能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行动能力有关。因此,在判断责任时,也需要考虑眭某自身是否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四、综合判断
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养老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了安全的设施、配置了足够数量的护理人员、制定了并执行了相应的照护计划等,且眭某的摔倒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如行动不便、突发疾病等)导致的,那么养老院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人员配置不足、日常照护不到位等,导致眭某摔倒并受伤或死亡,那么养老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事故中,由于具体细节(如合同内容、设施状况、人员配置等)未完全公开,因此无法直接判断养老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养老院的说法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来看,他们在紧急情况下尽到了通知和救助的义务。然而,对于是否尽到了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支持。
法院调查结果与认定
经过详细调查,法院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
护理等级与范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养老院为眭某提供二级护理服务,该服务范围不包括帮助解决大小便。
设施安全:眭某入住的房间睡床、卫生间马桶旁均设置了安全护栏,表明养老院在设施安全上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
摔倒后处理:眭某摔倒后,养老院聘请的执业医师及时进行了治疗,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了家属、联系了救护车,并派人陪同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法院责任判定
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作出了以下责任判定:
合同关系与责任竞合:法院认为,眭某与养老院之间形成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以被告侵害眭某的生命权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选择符合法律规定。
养老院责任:尽管养老院在设施安全、摔倒后处理等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法院认为,养老院在发现眭某摔倒后,通知家属和拨打120救护车的时间间隔较长,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和及时转诊的义务。因此,养老院应对眭某摔伤后未及时转送医院治疗的不当后果承担责任。
原告方责任:法院也注意到了原告方家属在收到通知后约2小时才到达养老院,且期间并未催促养老院及时联系120救护车。此外,原告方自认眭某在医院没有救治的可能,便将其接回老家。这些因素也影响了责任的判定。
赔偿比例与金额
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和眭某自身患有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的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养老院对眭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方6.53万元。
分析与解读
合同义务与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了以侵权责任为由追究养老院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中,当养老院未尽到应有的照顾和注意义务时,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与及时转诊:养老院在发现眭某摔倒后,虽然采取了初步的治疗措施,但在通知家属和拨打120救护车的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延误。这表明养老院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有待提高。
双方责任与过错: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不仅考虑了养老院的过失,还考虑了原告方家属的反应和眭某自身的基础疾病情况。这体现了法院在责任判定中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赔偿比例与合理性: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酌情判定了养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确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这一判定既体现了对养老院过失的惩罚,也考虑到了眭某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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