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午餐时噎食致死,法院判养老院全责!

文摘   2024-11-14 08:31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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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年逾七旬的王老太(文中均为化名)身患帕金森疾病多年,长期药物控制,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由养老院对王老太专人护理。2022年1月中旬,养老院工作人员在向王老太喂食丸子时,致其被噎窒息出现呼吸困难,养老院工作人员未及时有效处置,致王老太经治疗无效死亡。王老太家人要求养老院担责,而养老院负责人辩解该起事件纯属意外事故,王老太患有帕金森,吞咽本来就有困难,养老院不担责。多次协商无果后,王老太家人遂一纸诉状将某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十余万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其对王老太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小王(乙方监护人)、甲方(某养老院)、王老太(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用标准,合同期限;甲方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登记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到期后,小王(乙方监护人)、甲方(某养老院)、王老太(乙方)又签订《延期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王老太支付相应护理费,养老院依约提供养护服务。

2022年1月中旬午餐时间,王老太自行食用养老院提供的丸子致其卡喉,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异样后采取拍背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未果后拨打120急救。后王老太被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急诊抢救成功,转ICU进一步治疗,医院告知病危后,家属放弃治疗,后自行出院,出院当日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老太死亡日期为2022年5月份,死亡原因为异物卡喉窒息。

(图片援引网络,与本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又查明,根据养老院提供的《护理员照护标准》中载明的标准,王老太为一级护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及《延期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小王按约交纳了相关费用,某养老院应依约履行照护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王老太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照护内容中含有喂食等项目,但某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并未对王老太进行喂食,而是王老太自行进食,导致王老太因吞咽丸子卡喉窒息,虽经抢救延续了几个月的生命,但最终致使王老太死亡。基于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住养的王老太因年龄原因自身存有疾病,不能自理,养老机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也较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某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应尽更重的注意义务,某养老院对此存在疏忽、纰漏和未尽之处,其对王老太的死亡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五十余万元,由某养老院负担

判决后,某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调解,由某养老院赔偿王老太家人四十余万元,分两期支付。协议履行后,双方就该争议再无纠纷。

法官说法: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处于老龄化不断加深的阶段,但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总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硬件设施粗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养老机构不断兴起,老人入住养老院比例增加,与之相伴的家属与养老院之间的各种矛盾纷至沓来,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涉养老机构诉讼方面主要有因养老机构未尽照料、护理义务及因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在上述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协议约定的合理注意程度。本案中,王老太入院时,养老院已知晓其身患帕金森的身体状态,且双方约定的标准是一级护理,需专人喂食,作为专门的老人护养机构,养老院在平时的看护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王老太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事发时王老太自行进食,发现噎食后,专业人员采取的护理方法亦不到位,致老人治疗无效后死亡。王老太死亡与养老院看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案例援引自税收法宝官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案例分析


噎食指食物堵塞咽喉部或卡在食道的第一狭窄处,甚至误入气管,引起呼吸窒息的情况。作为机构常见的意外事故类型,主管部门和养老机构在日常运营中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今年初正式实施的服务行业首个强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在服务防护章节中针对九大类常见风险首先就提及防噎食。本次事故是由于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依据《合同法》针对入住协议中的条款明确了机构在照护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和纰漏,对事故结果存在直接过错,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面对同样常见的意外人身事件,而本案却依据并不常见的《合同法》作为评判基准,主要是由于机构所提供的入住协议内容充分、调理清晰,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与很多案例中我们常常提及的“霸王条款”,即通过附加协议或风险告知书等方式来将机构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强制的方式转嫁于对方,造成有失公允的非法后果不尽相同。其中关于专业人员持有相关岗位证书属于从业基本规范;保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等是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行业标准所要求;未按约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合格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责权法规约定。正是基于上述条款的详细描述,结合意外具体事实,法院给出了最终裁定。

期间机构辩解该事件纯属意外事故,将责任归咎于长者自身的机能障碍。法院同样依据《服务合同》以及《护理员照护标准》确定王老太为一级护理,此级别照护内容又包含喂食等服务项目。这些重要的纸质文档驳回了机构的申辩。


事件的起因是机构工作人员向王老太提供助餐服务,然而在事发当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王老太自行食用机构提供的丸子。这里就暴露出机构工作服务质量不达标以及餐品管理不到位的缺陷。王老太在机构生活多年,作为一级护理的被照护人员,服务人员应当对其身体状况和例行服务内容非常熟悉。事发当日的餐品由于不宜下咽而引发意外,但从质控的角度来看,很有可能助餐这项服务长期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管理或质量人员的巡检也没有发现不足,最终在丸子这种极易引发噎食的食品中难以逃避地发生了事故。王老太患有帕金森且吞咽本就有困难,这些也为机构所熟知(机构还依此来辩解),而机构在食品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的依据长者自身的吐咽功能或者风险类别来对餐品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处置,导致对于王老太这种具有很高噎食风险的人群收到了不宜下咽的餐品,在服务人员的疏忽下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作为常见的人身意外事故,依据强制标准的相关要求:机构应当首先在前期进行风险评估,了解长者自身潜在的风险点;然后通过日常的管理措施和人员配置,对评估出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管控,将此类风险限制在一定的概率和损失内;在日常控制的基础上,对于意外发生后需要通过应急预案来及时补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在本案中,仅对应急处置进行了报道,但施救的结果为处置未果,也就是机构工作人员虽然实施了相关的应急救治,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虽然面对意外的发生,应急处置不能百分之百保证长者的人身安全,但报道中法官最后也谈及“发现噎食后,专业人员采取的护理方法亦不到位,致老人治疗无效后死亡”,可以推测机构在人员招聘、入职培训、技能提升、业务考核等方面存在着较大不足。人力资源的储备与管理是机构发展的核心,工作人员也是风险防控的责任人和执行人。所以在当前的等级评定人力资源部分,针对员工培训提出了非常详细而专业的要求,包括培训内容、频次、类别及考核。事故发生在午餐时间,此时一般都为机构工作人员最为密集的间段,面对常见的噎食意外,全机构员工包括专业人员,如护士、医生以及管理人员等也未能实施有效的救治,在处置未果后拨打120


涉事养老院编制了详细且有效的入住服务合同、明确了护理级别以及各级别的服务内容,同时在意外发生后能及时进行处置。但由于机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明显的疏漏,最终被判定为全责,且支付了较高的赔偿款。报道最后从法官的角度再次提醒各位从业人员“养老机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也较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某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应尽更重的注意义务”,而笔者在相关事故报道中也总结出即便协议未能详尽约定,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机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完成业务目标的同时,牢牢把握住安全的底线,并将相关的工作记录及时、完整地保存,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意外的发生,并且保障机构自身的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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