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被院内井盖绊倒摔伤,机构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文摘   时事   2024-11-16 10:11   陕西  

  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则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导致老年人受伤的案例。

   案情显示,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案例分析

   强制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明确指出,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之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评估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以及文娱活动意外等九项内容。由于不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很可能早于强标颁布的时间,此举体现出机构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通过实施风险评估,机构能够在长者入住之初就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从而提前制定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潜在风险的发生。

   依据评估的结果,表明马某某在行走方面有一定的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然需要一些支持和帮助。虽然没有近三个月内的跌倒记录,但跌倒风险的评估并不仅仅基于近此段时长的跌倒史,其他评估指标,如步态、辅助装备使用情况等,也会对最终的跌倒风险得分产生影响。“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这个得分反映了马某某在行走方面的能力。但是,具体这一得分如何影响最终的风险评估,还需要结合量表中的其他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评估结果较为真实地反映出跌倒风险相对较低,养老中心应该会根据这一评估结果为马某某提供适当的防止跌倒的措施。

   

   某日,马某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图片)

安全隐患分析

  视频资料显示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位于日常通行道路上。这明显是一个安全隐患:首先,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地面上的突起或凹陷都可能对行人的步态和平衡造成影响。当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时,它形成了一个明显的障碍物。对于行走中的长者,尤其是那些行动不便或视力不佳的人来说,这样的障碍物很可能导致他们绊倒或失去平衡。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在行走时通常会根据地面的平整度来调整自己的步态和速度。当突然遇到地面上的不平整部分,如突起的井盖,人们往往会感到意外和惊慌,这种心理反应也可能导致跌倒。再者,从实际使用场景来看,日常通行道路是人员流动最频繁的地方,包括长者在内的各类人员都需要在这里行走。如果井盖设计不合理或维护不当,使得其高于周边地面,那么它将对所有通行者构成潜在的安全威胁。最后,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角度来看,公共场所的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人员的安全通行。井盖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其设计和安装应当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需求。如果井盖的高度超出了安全范围,那么它就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如果养老中心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这一隐患,或者未能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提醒入住长者注意,那么养老中心就可能被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等级评定项目中关于室外人车通行道路的要求,主要是确保道路地面平整、防滑、不积水,以保证通行安全和便利。井盖明显高于周边地面,破坏了道路的平整性。在等级评定中,道路的平整性是基本要求之一,因为不平整的路面可能导致通行不便,增加跌倒风险,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来说更为危险。其次,井盖及其下沿的突出部分可能形成积水区。在雨天或地面潮湿时,这些突出部分容易积水,不仅影响通行安全,还可能造成滑倒等意外。而等级评定中明确要求道路不积水,以确保通行安全。此外,井盖的高出部分也可能影响防滑性能。由于井盖材质和周边地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湿滑条件下防滑性能不一致,增加了通行风险。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适老化改造是确保养老中心设施符合老年人生活需求和安全要求的重要措施。由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反应能力相对较弱,他们对环境的适应性也较差,因此养老中心应当特别关注并优化其设施,以减少老年人发生意外的风险。,这一裁决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他养老中心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其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安全舒适。

判决依据

    最高法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提醒养老机构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重视对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

结   语

  法院的判决强化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意识。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其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老年人的安全。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其在预防老年人跌倒、碰撞等意外事件方面的责任。这促使养老服务机构更加重视安全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从而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安全、舒适。判决也推动了养老机构的适老化改造进程。适老化改造是确保养老机构设施符合老年人身体特点和需求的关键措施。法院的判决强调了适老化改造的重要性,要求养老机构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这促使养老服务机构更加关注老年人的需求,积极投入资源进行适老化改造,如增设扶手、调整设施高度、优化通行路线等,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性。判决还促进了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适老化改造要求,法院的判决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标杆和导向。这有助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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