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着讲《税收大数据与财务报表涉税实战分析》。
第四章 资产负债表涉税分析
第二节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报表项目涉税分析
九、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一)实收资本增加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份
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企业所得处理如下:
购买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发行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接受政府划入资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企业不缴纳所得税,但应按政府确定的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取得的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财税【2011】70号)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划入企业,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3、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进行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4、资产股权划转
根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等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对于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原交易双方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情况变化后 60 日内,改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并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资产(股权)划转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二)实收资本减少
1、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减资
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股本),一般可采取消除股份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用实收资本(股本)弥补亏损。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消除股份的面值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的合计数。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资本过剩减资
企业经营规模下降,资金无法利用,会使资金成本上升,造成资金的浪费。
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企业发还投资比较简单,按发还投资的数额: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
借:实收资本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库存股
贷: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实收资本减少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税务处理
股东以减资取回的金额再次投入到企业以弥补亏损的行为,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可以不纳入收入总额,否则,按税法关于收入的一般原理,将其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无问题。
至于是按捐赠确认所得,还是按其他项目确认所得,这个问题影响不大。
(2)资本过剩减资的税务处理
减资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减资,转出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现行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税收一般的处理原则,此类业务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减资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转出去的非货币性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天就到这,下期我们来讲「资本公积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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