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与MCN的爱恨情仇

学术   2024-08-16 21:17   广东  

文/贾晓晖律师

有人统计过毕业多年后返校看望老师的学生类型:中等生居多。

原因在于尖子生的智商和学习习惯都是上乘,他们更倾向于认为是自己成就了学校和老师,而不是老师和学校成就了自己;差等生往往不是被学校教育,而是被社会教育,同样很少去看望老师;只有中等生,成绩不太出挑,学习习惯也不算太好,老师出手往上“提一提”,效果会好很多。

网红和MCN的关系类似。

你经常听说网红的名字,但很少听过操盘手的名字,原因在于大流量网红在“大”之前,往往没签MCN,做出名堂之后,慕名而来的MCN就多了。

这些大流量网红往往在文本创作能力、网络传播能力、表现力甚至性格方面有着让人印象深刻的记忆点,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内容生产力,内容生产力受到作者文化水平、社会阅历、心智心力、学习能力等多方面影响。

学校、培训机构、孵化公司……都是为了解决“授之以渔”的问题,我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事实上即使是“授之以渔”,面对同一套“渔”法,不同的人最终收获的“鱼”也大相径庭。好的MCN,有着不俗的“选品”能力,这里不涉及物化人类,只因成为网红就是一个把自己当做产品接受市场检验的过程,好的MCN就像好学校,总有办法吸引尖子生,找到好苗子。

笔者以“MCN”、“网红”为关键词,搜索出近8000件案件,其中以广东、北京、上海、浙江为最。

在这些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据90%以上

在这些民事案件中,合同与准合同纠纷占据50%以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占据30%以上

近五年来案件频发,且标的额多半在50万以内,并非网上动辄宣扬的“千百万高额违约金警告” 

笔者做公众号自媒体两年有余,认识大大小小不少网红。前面说到好的MCN总有办法吸引好苗子,还有半句话:好苗子一般留不住。所以就有了有蔡徐坤和依海之争、李子柒和微念之争、董宇辉和东方甄选之争……

这些纠纷不会断,而且会越来越多,因为MCN的孵化的产品是“人”,“人”始终是企业发展中最大的变量,任何把“注”压在某个自然人身上的企业都难免出事,这也是近两年很多MCN专注于孵化创始人IP的原因,只有创始人是一家企业最稳定的成员,也只有创始人才能把成员异动对企业的经济影响降到最低。

无独有偶,笔者不久前接到一位网红的咨询,涉及竞业,对方按照合同主张200违约金,法院酌情认定100违约金。


随后,笔者又检索到多篇竞业类纠纷的判决,发现违约金判罚是个“谜”,“谜”在酌情。有的地方“酌”掉很多,有的地方“酌”掉一点,和地方的产业结构、法官的认知、律师的证据收集能力与辩论能力都有关系。

事实上,地方产业结构对于法官裁判倾向的影响是巨大的

大家都知道浙江温州的山寨产品“美名远扬”,也知道福建泉州有个晋江文学城。

这两个地方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裁判风格也大相径庭。笔者和这两个地方的同行了解过:同样是商标侵权,在浙江温州某地判赔的金额仅占销售额8%,而在福建泉州某地可以占到销售额的30%,这中间就差了20%多。因此,靠山寨产品支撑经济的地方和靠文学创作支撑经济的地方,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必然有所不同。这也就是地方产业结构对于裁判风格的影响,也往往是酌情“酌”出来的部分。

图为涉及网红与MCN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涉及违约金的“本院认为”部分

大家都知道民法上有个“填平原则”,意思就是“你损失多少,我填平多少”,不会让你因为痛过、伤过、损失过就向着你,不会让你因为事先规定了违约金就“获利”,只能尽量让你减少些“损失”。不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与知产、竞业有关的纠纷,都在遵循这个原则,其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

好聚好散见人品,合作方式见水平。

所有问题的核心是几乎没有任何公司能够单纯依靠情感因素阻止业务冠军单飞,长久的合作必然涉及经济利益的捆绑。

那么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如何建立合作方案、如何进行风险预警、如何进行经济制衡……就看律师的功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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