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7类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文摘   2024-08-16 17:48   中国香港  

很多人第一次听说“芬太尼”是从中美贸易相关话题讨论中。对于违禁品的管控一直以来都是中美贸易对话中的热点话题,无论是美国白宫还是国会,都有声音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加强管控,特别是通过T86渠道申报进口至美国的电商小包货物。中美双方开展禁毒合作,也是两国领导人在2023年11月举行的中美元首会晤中达成的对话合作领域之一。

2024年8月2日,多个部委联合发出公告[1],将包括芬太尼前体在内的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在进出口方面,根据《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相关货物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CAS

海关编码

管理类别

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

23056-29-3

2933399073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其中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

125541-22-2

2933399073

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

1609-66-1

2933399073

大麻二酚

13956-29-1

2907299020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

25547-51-7

2918990042

3--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

4433-88-9

2918300021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

-

2932999093


我们的建议

企业的商业活动,无论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业务中,如涉及到上述物质,应评估此次公告对其运营的潜在影响。同时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目录及时进行更新。

ST&R 的专业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工作:(1) 与出口企业合作,完善许可申请流程,并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2) 对企业涉及的化工品,危险品的进出口业务进行合规检查,以评估风险,提供改进建议;(3) 如果这些物质的用途是医疗领域,则提供有关其他相关程序的进一步指导。

[1] 相关公告链接: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9690580/content.html

注:此文有英文版,如有需要,请联系strchina@strtrad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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