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美国出口合规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产品和业务的种类和数量是有限的,掌握美国出口合规的全部要求既不必要,也无现实的可操作性。如何化繁为简,了解美国出口合规的基本要求,进而应用于企业日常进出口活动?
本文是ST&R美国合规系列的第三篇。意在使用最简要的语言,对美国出口合规进行简述。所有从美国出口的产品都要符合美国的出口管制要求,包括通常不被视为敏感或限制性的产品。未能理解和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出口商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和业务限制,以及可能的声誉受损。随着近年来美国联邦部门不断加大出口执法力度,出口商遇到的上述情况尤其严重。具体地讲,出口产品要么受美国商务部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实施的《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的约束,要么受美国国务院的国防贸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实施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king in Arms Regulations,ITAR)的约束。其中,EAR主要针对军民两用产品,ITAR主要针对国防相关产品。这两部法规旨在限制敏感性货物和服务出口到受关注的国家和实体(包括个人),因此这些法规往往是生产型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关注的问题。但是,更重要的是需要理解美国的出口法规涵盖所有的产品,甚至包括食品、药品和服装等通常其贸易不受限制的产品,并且适用于从美国出口的所有公司和个人,甚至包括从海外到第三国的出口。某种物品是否需要取得出口许可才能出口取决于其出口归类、目的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在美国,大多数货物出口不受限制,但明确特定产品是否真的不受出口限制的第一步是确定其在EAR或ITAR项下的正确的出口管制归类。从美国出口的每件物品都需要归类为EAR的商务管制清单(CCL)[1]中规定的五位出口管制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或ITAR的美国军品清单(USML)[2]中的类别名称。除其他事项外,与物品相关的特定ECCN或ITAR类别和子段落决定了该物品适用的出口合规要求(详见下文)。出口商可以自行进行归类,或者要求BIS或DDTC为他们归类。如果出口商不确定拟出口物品涉及哪个机构,他们可以请求商品管辖权裁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EAR或ITAR对商品进行的出管制归类和美国海关编码(HTSUS)中商品的税则号列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据悉,中国也即将采用与ECCN类似的出口管制编码。)对于每件物品,除了需要进行出口管制归类确定ECCN,还需要查看与特定ECCN相关的管制原因与商务国家图表[3]。该表列出了货物的目的地和受到的限制,该信息与ECCN结合共同决定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许可。但是,也有许多可能适用的例外情况,满足相应的例外要求可能会免除物品适用的许可证要求。对于军品,根据ITAR的规定,如果某项物品受USML管制,则几乎总是需要出口许可。当然,在ITAR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物品运输的目的地、用户以及其使用方式也会影响出口商在EAR或ITAR项下的义务。例如,该物品是需要出口许可证还是有出口许可证豁免。除此之外,EAR和ITAR都限制向特定实体和特定类型的实体出口,以及限制物品用于特定用途的出口。因此,在出口活动中,应同时考虑EAR和ITAR的要求。物品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还可能使该物品受到美国财政部所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实施的有关制裁、受限制交易方等的规定。因此,出口商还需要考虑OFAC的合规要求,即对交易的客户信息及目的国等信息进行筛查。除此之外,在向外国人发布(release)受管控技术之前,必须从BIS获得出口许可,这一许可义务被称为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即向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发布受控技术“视同”向该人所属国家或国籍国出口。需要申请视同出口许可的典型组织包括大学和研究所、高科技研发机构、生物化学以及医疗和计算机企业等。另一个重要概念再出口(reexport)是指将受EAR管制的物品从一个国家(即美国以外的国家)装运或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再出口还指将受EAR管制的技术或软件(如源代码)从一个国家“发布”给另一个国家的国民。美国出口合规的一个特色是违法成本极高。未能遵守出口许可或其他出口要求的出口商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一般来说,民事罚款金额按每批货物进行处罚,因此金额可能累加到数百万美元。根据《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罚款最高可达每次违规364,992美元或交易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除了罚款,违规的出口商还有可能被暂停或者取消出口资格。在BIS或其他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出口违规之前,企业对于出口违规行为提交主动披露可以减轻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实施有效的内部出口合规制度也可以帮助出口商减轻任何失误带来的处罚等不利影响。根据中国发布的《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及即将发布的行政法规,清单和实施细则等,我们预计中国的出口管制体系会逐渐对标美国。因此了解美国出口合规的基本要求,对于以后的中国出口合规管理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在本文的下篇,会继续探讨美国出口管制合规对中国公司的影响和合规建议。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的出口专业人员拥有数十年管理和帮助公司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经验,包括编写出口合规手册,制定内部出口合规制度,产品的技术分析和ECCN归类,移除实体清单,合规检查和主动披露等。如果您的公司有任何美国出口合规需求,或者对于中国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有任何问题,请通过strchina@strtrade.com与我们联系。
[1]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commerce-control-list-ccl
[2]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M/part-121
[3]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federal-register-notices/federal-register-2014/1033-738-supp-1/file其他美国合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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