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BP的规定,在货物抵达预定入境港口的港口范围之前,可以提交必要的入境文件。提交合法的入境文件但未附入境摘要(Entry Summary)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根据CBP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入境时间;否则,入境时间将是CBP执法人员批准放行入境文件中的时间。
如果提交了入境摘要,则该摘要既可作为入境文件,又可作为摘要文件,其入境时间为提交完整申报文件并附上预估关税的日期。但是,在货物抵达港口并打算卸货之前,不会认为已提交入境文件或入境摘要。
CBP表示,所有从抵达受影响港口的船只上卸下的货物仍需在卸下后15个日历日内进行申报;如果是保税运输的货物,则需在抵达目的港后15个日历日内进行申报。因此,进口货物在卸货后不应在码头、栈桥或其他卸货地点停留超过15个日历日;或者,当事人应在收到经CBP授权的转让或保税入境许可之后的15个日历日内将该货物转移。
提交入境申报的一方必须确保更新ACE以反映入境口岸的变更(如有变更)。未能按规定传输所需数据可能会导致入境口岸的货物放行和入境摘要数据不匹配。
对于出口货物,承运人可以在出发后提交出口舱单。承运人必须从任何更新的出发港提交其出口文件,即CBP 1302A申报表格或电子出口舱单。电子出口信息提交也需要更新,以反映出口港口或日期的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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