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概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三同时” 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1978 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 “三同时” 原则。有关法律也对 “三同时” 原则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工程项目,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扩建工程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的重要性
(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采购和安装阶段高度重视安全设备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例如,在规划阶段,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特点梳理安全设施需求,制定合理方案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在设计阶段,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和修改,确保设备型号、位置和数量等信息准确合理。施工阶段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采购和施工安装,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维护阶段定期巡检、保养和处理故障,更新阶段根据需求评估进行设施更新和效果评估。通过这些流程,能够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减少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设备设施 “三同时” 管理制度,可以在建设的各个阶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方案并报送审核,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并反馈进展,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复合验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达到三同时状态。在使用阶段,固定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对问题立即处理,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齐全和有效使用,降低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三)规范施工行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在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能促使企业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把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作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做好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和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这意味着无论是全新的建设项目,还是对现有项目进行改建或扩建,都必须严格遵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要求。
具体来说,新建工程项目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且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以及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和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而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于改建,生产经营单位为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则是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扩建工程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二)职责划分
安全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设立、设计、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查验收等工作。具体而言,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职业卫生验收、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项目部: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等工作。项目部的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负责组织人员培训、编制操作规程等工作。建设项目所在车间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四、如何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规定。
(二)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 “三同时”。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在工程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编制或审批项目计划任务时,要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投资纳入项目概算,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要积极组织安全部门、工会等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项目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案例
(一)案例一
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2024 年 4 月 22 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尚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204 甲类罐区在未履行相关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罐区的 4 个储罐已安装,阀门、自动化控制仪表、输送泵、连锁切断装置等未安装,罐区周边地面未硬化,自动化功能模块未建立,处于初步建设阶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 28 项第一档的规定,同时鉴于该企业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停止建设、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二
万载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2024 年 4 月 29 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处于正在建设中。大部分工房已建成,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监控已安装,1 栋成品库还在建设中,部分运输通道还未硬化,机械设备还未安装。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 28 项第二档的规定,同时鉴于该企业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立即停止建设、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
建设项目和辖区内的规模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经济增长点,也是地方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保护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地认为非高危行业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从而对企业疏于管理,放松了对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这种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的有效实施,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二)执法力度不够,责任不明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涉及多个部门监管,但各部门之间往往不能有效协调配合,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于未经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能统一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此外,执法力度不够,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 “三同时” 备案和审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能依法进行处罚。这使得一些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未达标的情况下仍能继续推进,增加了安全风险。
(三)企业意识淡薄,工作不积极
企业负责人多数只重效益不注重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而一些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生产运营中,认为安全设施建设会增加成本,影响企业的短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负责人对 “三同时” 工作不积极,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七、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的重要性。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 “三同时” 验收,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从源头杜绝隐患产生的重要举措。做好 “三同时” 工作,是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的基本要求和措施,是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 “三同时” 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切实做好 “三同时” 监管工作,同时,要按照 “三同时” 的规定,严格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加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氛围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 “三同时” 工作的宣传,使企业认识到做好 “三同时” 工作的意义、目的,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与新上项目有关人员对接,做好宣传教育,使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深入企业意识。可以通过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制作 “三同时” 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设施 “三同时” 建设要点,强调其重要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到位
安监部门对企业执行 “三同时” 工作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企业及时下达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办理。对不依法履行 “三同时” 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安全评价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问题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要正确认识国家对 “三同时” 工作的要求,主动执行和做好 “三同时” 工作,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程度。
(五)建立工作程序,组织学习交流
政府应制定印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工作程序,对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申报、验收等要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安监、发改、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提出严格要求,便于工作顺利开展。安监部门要经常开展纵向和横向工作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例如,可以通过组织工作交流会议、建立工作交流微信群等方式,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分享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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